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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交市政府3.2亿拍卖联营煤矿经营权
2008年01月20日 16:09:2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其实,太原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的[2003]179号文件《关于规范采矿权转让行为的意见》,就是专门针对古交市以“买断采矿经营权”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行为经请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后做出的批复。 文件中说明“采矿经营权包括采矿权,出售采矿权(或“采矿经营业权”)是采矿权转让的方式之一,采矿权转让需报省厅批准后实施。”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资发[2003]48号)中也明确规定:“重组改制企业,构成采矿权转让的,需报省厅批准后实施。凡不经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擅自进行转让采矿权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查处”。古交市政府行为更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拍卖企业不具备拍卖资质,古交市政府挂牌出让该矿经营权是无效法律行为。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认为,从营业执照来看,从资产注册证明来看,从补充的证明来看,都证明了这个企业是由四部分总体组成。经济联合社下属的乡镇企业,在改制变成了街道办事处之后,市政府自然而然的按照它的逻辑推理把它认为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它所属的企业全部是国有企业,这个推论是非常荒谬的,因为即使在政府下属企业当中,也有集资企业,更何况在街道办事处改制之前,它存在的是经济联合社,在历史的遗留当中,集体的经济性质是不可改变的,所以集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在这里都做了一个主体出现。 所有的法律文件在登记上表明了石鑫煤矿是一个集体企业,那么该企业的重大经营权应该由共有人来决定,而不是由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决定,其他人没有这个权利。 采矿权人依法有偿的取得了采矿权,意味着可以占有使用自然资源,并且从中进行获益。同样意味着这个采矿权主体如果变更的时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政府的角色到底是什么角色?只是出资人之一,而不是所有权人,它履行的或者是它享有的是出资人的权利,履行的是出资人的义务,而不是企业全部产权的权利。在众多的主体在里头,不能以为它占的股份多,它就能自行地决定企业的命运,这是不可以的。 《宪法》以及《物权法》,整个法律宗旨是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所有的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一律平等保护。那么,这个平等保护言外之意立法宗旨是什么呢?就是限制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这一点立法精神体现的非常明确。 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求依法行政,也要求政府能够在你的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法可依,按照法律来运作你的事情,这样的政府我们是信赖的,也是支持的,反之,作为一个企业来讲,它希望政府提供的是服务,而不希望政府做过多的干涉。 社会科学院专家说,古交市认定河南石鑫联营煤矿是一个国有企业是没有依据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从企业成立来讲,有国有的,有集体的,有个人的,投资者在这里面应有的权益和利益,要担自己的相应责任。 国有企业要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集体的资产同样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也不能受任何单位、任何其他利益方的侵犯,这种行为在没有经过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几乎在投资方不知道的情况下采取这样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不仅违法《行政法》,《乡镇企业法》,同时也违反了《物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包括《宪法》。 从材料来看,石鑫联营煤矿里面有一部分是国有资产,不能认为有一部分国有资产就是国有资产。 经营权也好,采矿权也好,要拍卖的话,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没有这个手续,就是为了规避上边的政策,就是违法、违规。 专家们一致认为,古交市河南石鑫联营煤矿的产权界定和改制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地方政府在实施企业整体改制的过程中,应依法操作,把企业真正改制为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的法人实体,取消以政令代替法律法规的做法。 简单推理得出联营矿就是国有矿 2008年1月18日下午,我们致电古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同志,该同志正在带人办理石鑫煤矿的移交手续,当我们谈出石鑫煤矿改制和拍卖一事,该负责同志说:石鑫煤矿是古交市煤炭总公司和东曲街道办事处的,所以,古交市政府是有权处理的。记者提出“山西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认定该矿经济性质为联营企业而非国有企业,政府是否有权处置联营企业的资产?”该同志回答说,我们正在变更该矿的营业手续,因为该矿由古交市煤炭总公司和东曲街道办事处投资的,所以认定为国有企业。 我们欲就该问题致电该市楮副市长,但是,一直无法接通。 来源:
记者观察
作者:
天宇
编辑:
沈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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