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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认定经营权转让违法 乔家大院不准"改嫁"

  


   1月22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山西乔家大院(见图)经营权转让事件有了最终结果。

   当天,山西省政府对祁县政府《关于祁县乔家大院经营权委托管理的请示》做出批复:认定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意向属违法行为,并取消祁县县长李丁夫“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资格。

   山西省政府的批复认为,《请示》中拟以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作价入股、把乔家大院作为企业资产交由公司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精神。

   批复同时指出,同意地方政府采取招商引资等吸纳社会资金的办法,对乔家大院(在中堂)的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但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事件回放】

   经营权“改嫁”遭各方质疑

   县政府称初衷是“穷县要办大旅游”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祁县政府与上海、重庆两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商定共同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乔家大院的所有权归县政府,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入股归新公司所有。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详见本版2007年12月28日报道《乔家大院,经营权能否“改嫁”?》)

   意向书引起了祁县百姓和乔家大院职工的质疑,职工们认为“县政府贱卖了乔家大院”。据统计,2006年乔家大院门票收入为3000万元,2007年为2700余万元,远远高于新公司上缴的“文保管理费”。而且,这部分有限的文保管理费,能否真正用到文物保护上,职工们普遍心存疑虑,更令他们担心的,是对文物的过度开发。

   作为这一合作意向的直接参与和策划者,祁县政府似乎也有些“无奈”。李丁夫表示,乔家大院虽然是国家重点文保单位,但近两年国家并没有投入。而山西省相关部门已将大院列入2012年申遗预备名单,亟须对周边景区进行整治和开发。根据规划,这需要1.5亿元到2亿元资金,每年只有两三亿元财政收入的祁县无力承担。“穷县要办大旅游”成为祁县政府转让乔家大院经营权的初衷。

   【专家反思】

   掠夺式开发是急功近利

   盘活文物资源不能触碰“红线”

   其实,近年来,借保护之名,将国有文物交给商家经营,在山西乃至全国并非个例。

   同在山西境内、已有600年历史的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就曾采用这一模式。2004年,平遥古城发生第一次城墙垮塌事件时,其门票收入已经超过4000万元,但一直到2006年第三次垮塌发生时,县财政拨给文物部门的钱仍“仅仅能维持日常办公”!为筹集修缮经费,当地文物部门不得不进京四处“化缘”,因为无论是门票收入还是相关产业收入,文物部门都没有支配的权力。

   因经营权出让、经营单位对文物保护不当而带来损失的例子,也不鲜见。几年前,陕西某旅游开发公司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重点保护区内兴建微缩景观和仿兵马俑坑;由于该公司职工的无知,多次在陵山放火烧荒,几次酿成火灾……

   山西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宣传处处长许高哲说,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在文保单位周边进行合理利用和开发,做足一条龙的旅游文章,以进一步盘活文物的价值,发展旅游经济,这样的做法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能将文保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能以变卖或损害文物为代价,不能置《文物保护法》于不顾,借保护之名进行急功近利的掠夺式开发,这条法律的“红线”不能碰。(记者 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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