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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对抗国家大法 非法填海拟开发房地产(2)
2008年01月24日 09:32:5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记者了解到,2007年4月18日,“自治区国土厅海域使用管理处在没有履行正当变更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用广西海洋局的名义,给粤泰公司发放了海域使用权人变更登记证书。”据广西海洋局负责人介绍,这份变更项目使用权手续当时并非没有呈交广西海洋局有关负责人的手中,但广西海洋局不同意此做法。 就这样,463亩非法填海用地被披上了“合法外衣”,顺利地从钦州市水产总公司的名下落到广西钦州粤泰投资有限公司的手中,水产总公司还因此获取了本应为国家所有的海域出让金1741万元,其中的815万元被私自截取。 非法填海土地拟开发房地产 记者了解到,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并明确,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钦州市水产总公司463亩的填海造地工程并没有用在“修筑码头、护岸、防坡堤”等项目上,其填海土地转让被规划成了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记者看到了一张“回填区配套工程平面图”,图中明确标名,“回填区”拟建8栋住宅。 根据国有土地开发的政策,利用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应进行“招、拍、挂”,而钦州市水产总公司则规避了这一规定,将所填海土地直接转给了粤泰公司。如果按照市场竞价每亩60万元来计算,国家由此损失了两亿元国有土地出让金。 地方港章对抗国家大法 2007年5月25日,中国海监广西总队对此填海工程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月8日,钦州市海监支队还向钦州市政府作了“关于对违法填海进行适当处罚的请示”。 而钦州市水产畜牧局接到市政府通知后,很快提出异议,辩称:1998年,原县级钦州市政府曾颁布了《犀牛脚渔港港章》,并在港章中明确了犀牛脚渔港港区范围,有了政府颁布的渔港港章,实际上就相当于办理了用海手续,况且当时没有成立海洋局,才没有办理海域使用证。填海区域在《犀牛脚渔港港章》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权属犀牛脚渔港,不存在违法问题,并称:“广西大小渔港10多个,目前还没有听说哪个渔港因在渔港港章明确的范围内建设码头、护岸和护坡要办理用海手续,也没有听说哪个渔港因此而被处罚。” 中国海监广西总队对此表示,2002年国家就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填海行为明显违法,况且,地方港章怎能跟国家大法对抗。 记者了解到,中国海监广西总队准备将此案移交其上级部门中国海监南海总队办理。 记者手记 钦州市水产畜牧局不理会中国海监广西总队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能层层过关获得填海项目,同时在没有办理过任何海域使用手续的前提下,又顺利转让了填海项目,其背后疑云重重。 我们不得不问,相关审批部门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时,是否认真履行过对上述项目的听证、论证、评估、会审和核查等审查程序?有关部门故意避开海洋主管部门,私自为水产公司转让非法占有海域大开绿灯,这背后是否存有隐情?(记者 蔡岩红 实习生 余飞) [上一页] [1] [2]
来源:
中新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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