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的作用,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并施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科学钻探、大洋调查、极地考察、航天考察等国家重大调查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实物地质资料,国家重大工程、标志性建筑的实物地质资料,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实物地质资料,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形成的实物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向国土资源部汇交。
《办法》明确,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筛选采集工作。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库房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由受委托保管单位解决。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等职责。
《办法》还对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程序、实物地质资料汇交详细目录等作出规定。(国土资源报 丁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