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的河南人常某在丰台方庄开了家西餐厅,但生意不是很好,为了让餐厅的生意红火起来,常某想到了一个“妙招”通过网络聊天诱惑网友来餐厅消费。短短3个月,常某就伙同餐厅伙计杨某等6人诱惑网友数十人次,消费金额达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常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判处杨某等6人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间,常某先后伙同餐厅伙计杨某、覃某、王某、赵某及赵婷婷、孙娜(均为化名)等人通过在网上诱骗网友见面,将被害人白先生、王先生、马先生、陈先生、何先生、李先生、刘先生、陆先生等人带至常某的西餐厅内强迫其消费,消费金额达5万余元。据常某交待,他们分工非常明确,王某、赵某、覃某主要负责上网,在各聊天室内以“一夜情”、谈朋友等为由将网友骗出来见面;再由赵婷婷与孙娜等女孩子去与网友见面,见面后就让对方请客,把网友骗到他们西餐厅;进餐厅后,服务员就不断地送酒。网友消费的金额从数十元到数千元不等,还有一名网友一次性消费了1.2万元。
庭审过程中,常某等7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孙娜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责任;孙娜等人强迫他人交易的金额不大,其中部分金额是被害人自愿结账的;孙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杨某、覃某、王某、赵某、赵婷婷、孙娜多次结伙强迫多名消费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7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处罚。孙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常某能够主动退交其违法所得,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