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1月9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郑全成有期徒刑5年。这名曾经签发很多重大经济纠纷案件裁判书和执行死刑公告的掌权人,倒在了自己熟悉不过的审判台上。观察人士注意到,郑全成案件,只是近年来我国各地中级法院院长丑闻中的一个最新事例。有据可考的资料表明,从2006年到现在,至少有14个地方的中级法院负责人因腐败落马,其中尤以阜阳三任中院院长和武汉两任中院院长“前腐后继”最为典型。
司法系统出现腐败现象并不奇怪,但如此多的腐败重案聚集到同一个司法阶层,中级法院俨然成了司法腐败的重灾区,却可能是被人们长期忽略的奇特现象,应当引起社会的警惕和深思了。
在我国,中级法院处在司法体系中的关键位置,其上承省区之内最高的审判机关———高级法院,下辖处理最大量诉讼的基层法院。从地理环境上看,中院既不像许多基层法院那样身处偏远地区,又不像高院那样身处最高司法当局和社会监督的“聚光灯”下。也就是说,中院的院长和法官们一般都生活在经济较为繁华且社会关系复杂的中大城市里,时刻面临多种利益的纠葛与冲击,但在社会地位上又不那么“显眼”,其司法行为也不会过于受到民众的瞩目,这样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中院人员提供了腐败的“温室”环境。
更为重要的是,现行法律框架下中院所享有的决定性意义的审判权,构成了司法腐败的关键诱因。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中院除了管辖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一审之外,主要担负着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发动的二审任务。也就是说,在我国四级审判机关当中,中院是行使最大量二审终审职权的机关。而对案件的当事人而言,一审的裁判往往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二审环节。中级法院的法官和负责人也因此成了各界“公关”的重点对象。有律师朋友跟我直言“打官司的真谛”:要找法院的门路打赢官司,千万不要在一审中“下血本”,因为即使一审胜诉了,对方也会通过上诉而轻易地让你的“投入”付诸东流,所以双方一般都会在二审中“做尽工作”。而对于中院负责的重大案件的一审,由于终审在高院,相对而言当事人在高院“不太好做工作”,所以他们“做工作”的重点仍会放在中院。如此一来,中院似乎就成了司法体系中最为实惠的区位。这样的“实惠”甚至让中院成为法学毕业生梦寐以求的工作岗位。而在司法监督乏力、审判中立不足的背景下,深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相拉拢献媚的漩涡当中,中院院长和法官要想“不湿鞋”又谈何容易呢!
司法腐败祸害无穷,因为它从根本上腐蚀了社会正义的底线,因而向来被民间视为“最难以容忍的腐败”。而发生在中级法院的腐败现象,更加腐蚀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危害尤重。遏制中院司法腐败是当今司法建设的要务,改革法院管辖体制、加强中院审判行为监督应该加快提上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