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建设项目资本金不能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截至2007年12月,商业银行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余额已达508.92亿元。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央行、银监会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央行、银监会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收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央行、银监会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月27日开始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