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计算工时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七、天津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对计算加班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如何支付加班工资中明确规定,加班工资不得低于目前正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去年4月1日起,本市和平区等十三个区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五个区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小时6.4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元。
八、职工加班工资是如何折算出来的?
今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加班工资折算办法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为:
1、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年工作日为250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0.83天[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九、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得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如何理解月工作日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按照国家规定,年、季、月工作日的计算和核定剔出了法定假日,年、季、月工作日等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规定,其实际意义主要是企业在制定产品加工工艺、核算工时、劳动强度和工作量等工作时使用,是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性参数。
由于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或者叫做代薪假日,计算核定工资、包括计算核定加班工资时不能剔除法定节假日。国家对日工资、小时工资进行规范性折算,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折算结果,其实际意义主要在于发布一个标准、权威的工资折算办法,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工资量化细化问题。社会各方面共同遵守这一规定,在统一尺度下,公平公正地解决各行业、各领域遇到的工资核定问题。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方便计算加班工资,使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化、规范化。了解了这个道理后,我们对月工作日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就不难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