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2日电 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至今已实施一年有余。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在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顺利施行,调整效果初步显现。
一是税收对土地利用的导向作用大大加强。各地调高了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以后,土地使用者的用地成本较以前大幅提高,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也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税收的收入职能得到了有效的强化。受税额幅度提高和征税范围扩大等因素的推动,2007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累计收入385亿元,比上年增长117.7%,增收208亿元,增收效果明显,为地方建设筹集了更多的财政收入,缓解了地方财政紧张的局面,有力地推动了地方财政体系的优化。并为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税收的公平性得到了体现。修订后的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要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结束了以往内外有别的税收体制,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生产活动,有利于各行各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是税收的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近一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以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契机,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征管。一些地区通过开展部门协作,充分借助国土和测绘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利用先进技术开展土地清查,有效堵塞了征管漏洞,完善了税源管理。
据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土地征收的一个税种,最早出台于1988年,其税额幅度、征税范围等都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及相关政策规定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政策规定已明显滞后,税制存在的缺陷造成的税收调节职能弱化日趋明显。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