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即将结束,加班费又成为关注重点,《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实施后,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何利好?今早,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职工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
新法调动劳动者维权积极性
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介绍,《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林景青说,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违规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调动了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初一加班总共可拿4倍日工资
关于加班费怎么算,林景青表示,法律已明确:工作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不低于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费不低于300%。
显然,今年除夕、初一、初二要按3倍支付加班费,不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这里的3倍是另外支付的,如包括带薪的当天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拿到相当于日工资标准4倍的工资。初三至初六属于调换的休息日,不安排补休的,要按200%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基数略有下降
今年法定节假日由10天变为11天,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有所调整。按原规定,月平均工作天数和日工资折算都按20.92天计算,而上个月国家劳动保障部通知明确,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新办法区分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月工作日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加班,而月计薪天数则作为折算加班费的标准。
对此,一些劳动者表示费解:为何节假日多了,加班费折算标准反而下降了?林景青说,按照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劳动者不工作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与此相应,折算月计薪天数时,也不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新的折算办法,实际上更为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