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广州市中级法院正式通知许霆的辩护律师,许霆案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取保候审,由于许霆的情况“不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学者高一飞在《新京报》发文称:不准许霆取保候审违背常理。并且,高文中对于中国的“取保候审”与西方的“保释”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取保候审”应当向西方的“保释”制度靠近。
有关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呼声其实近些年在法学界一直存在。中国的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以羁押为常态,而取保为例外,这与西方国家犯罪嫌疑人以保释为常态,羁押为例外有很大不同。这种“取保候审”当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与“无罪推定”原则并不相符,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认定有罪以前都应当推定为无罪,因而不能任意将他们的自由予以剥夺。
但是,如果贸然地将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改造成为“以取保为常态,羁押为例外”,可能与我国目前的现实,与民众的期望以及司法机关的承受能力并不相契合。坦率地讲,笔者认为,目前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90%以上是能被法院判定有罪的,如果这些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或者报复伤害被害人、证人,这将引发民众的极大恐慌与不满,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毁灭证据,也将增加司法机关的诉讼成本,影响到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影响诉讼效率。
其实,考察西方的保释制度,如果不仅仅看其规定,而是看其实际运行的生态,我们会发现保释制度的“保释为常态,羁押为例外”是有其配套制度为基础的。其一,对于危险性特别大的犯罪嫌疑人保释后会置于特定的场所。例如对于审判或处罚的罪行不在社会上进行监督就有可能使公众处于危险之中的犯罪嫌疑人,英国法院会命令将保释的犯罪嫌疑人送进保释旅馆,由专人进行严格监督;其二,在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严格的个人信息、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如果某一保释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记录在案,那么他通常难以逃跑或者即使逃跑了也寸步难行;其三,在西方国家,不仅有保释金来限制和防范保释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干扰侦查、审判,并且许多国家对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处罚。例如在美国,违反保释的条件不仅要没收保释金,而且还要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且,有过在保释期间逃跑记录的人以后再犯罪时将不会被允许保释,即使以后的罪是轻罪,因为他的信誉已经受到了怀疑。
目前,我们有关取保候审的配套措施付之阙如,因此,要让取保候审能实现“以取保为常态,羁押为例外”,就必须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和信用管理系统,制订法律来惩罚那些在取保中再犯罪和逃跑、毁灭定据的犯罪嫌疑人。目前,我们在取保候审的制度上可以先行迈进一步的是,实现取保候审的程序正义。我们目前的取保候审还只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权力,而非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换句话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只能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取保的请求,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单方面决定,这种决定不需要公开进行审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与西方的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出保释申请,由犯罪嫌疑人和警察、检察官在法庭上公开质证的形式大相径庭。
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缺乏中立性和公正性,缺少司法审查,这样难免给公安、检察机关滥用权力带来方便,也使得犯罪嫌疑人因权利得不到保障,产生不满。因此,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完善取保候审的配套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将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权力交由法院,并且由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类似开庭审理程序后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