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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私募化”提出监管新题

  当公募基金开始“双管齐下”地开展业务时,一个现实的问题就会随之出现,那就是如何避免在基金公司内部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如何让公募基金继续以公众基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已经成为一道现实的难题。

  自从《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鹏华、国泰基金等九家基金管理公司近日成为第一批获准开展该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

  所谓“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说白了就是公募基金也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业务了。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的特征有两个:一是针对特定客户募集;二是基金经理收入与投资业绩直接挂钩。而《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公募基金同样可以针对特定对象开展业务,并且可以提取“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

  当公募基金开始“双管齐下”地开展业务时,一个现实的问题就会随之出现,那就是如何避免在基金公司内部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所谓“利益输送”,是指在基金公司内部不同的产品间,在买入股票时某一基金账户优先以低成本介入,而卖出股票时该账户会先于其他账户高价格卖出,也就是以损失某一基金产品的利益来让其他基金产品获益的做法。“利益输送”问题在中国基金历史上并不少见,前些年有关基金公司为社保基金实施利益输送的问题,就曾引起过广泛的争议。而从更广义角度看,包括基金经理自己私人的“老鼠仓”等问题也属于“利益输送”的范畴。

  值得强调的是,当公募基金开始合理合法地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后,出现“利益输送”问题的可能性同样非常之大:其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无需向公众公布投资组合和投资收益,这让外界很难获取“利益输送”行为的直接证据,外部的监管落实将非常困难;其二,目前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经理的收入待遇差距较大,近期很多公募基金明星经理“跳槽”就是一个明证,从利益收入角度看,“最高20%”的投资收益分配比例显然对公募基金经理形成了直接的诱惑。

  当然,有关“利益输送”的管理措施并不在少数。包括《基金法》和此次公布的《办法》,都明确规定基金公司应该“公平对待”投资人。但遗憾的是,类似规定在现实中的落实情况尚无法令人满意。以基金经理的“老鼠仓”问题为例,尽管之前曾有上投摩根公司的基金经理唐健因为“老鼠仓”问题被查处,但是业界普遍认为,这只是“老鼠仓”的“冰山一角”。所谓“唐健”案例更像是因其夫妻感情纠纷所引发的报复行为,其偶发性和特例含义非常明显,并非管理部门主动、全面监管的成果。

  更为关键的是,一旦公募基金沦为“私募业务”的利益输送工具,将会危害证券市场的发展。“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既定目标,公募基金是发展机构投资者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若因为“利益输送”问题的恶化而让公募基金的市场信誉受损,将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任何一项新的证券交易制度创新,都必须以“三公”原则为前提。公募基金公司获准开展类私募基金业务理应置于更加公开透明的监管之下。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募基金从事“私募业务”挑战的是相关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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