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是为保护银行财产”——轰动一时的“许霆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案”近日重审,许霆在庭上的此番“经典语录”引起了众多网友的非议,之前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局面悄然发生改变。有人直斥“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更有网友发帖抨击:“请收起无耻的言论,狡辩不能让你伟大。”(2月24日《新快报》)
显然,许霆“我为银行保护财产”的自我辩护并不高明,相反,这种低级的谎言着实令人生厌。但是,许霆的这次庭审表现不应该影响公众基于法律正义立场的态度,否则,此前的种种努力就只是对特殊个体的简单同情,而不是对法律正义的坚守和推动。
据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最后一次见到许霆是在年前,距今已有一个多月了”,这意味着许霆在开庭前未能与律师见面沟通。那么,为了使自己获得无罪判决,一个并不精通法律的人,在未能获取专业帮助的情况下,设计出一番“自我感觉良好”却“实属低能”的辩护词,在我看来并不能构成重判的理由。
许霆此番自我辩护,是因为看到了自己被判无罪的可能性,为了给自己赢得无罪判决加分,他认为必须推翻此前在侦查过程中的供述,为此他想出了“我为银行保护财产”这套说辞。我们不知道许霆在侦查阶段是如何供述的,也不知道该供述会对判决产生怎样的影响,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假如在侦查过程中,许霆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那么许霆今天还会做出这样的自我辩护吗?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显然,嫌疑人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是必须“老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面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压力,不具备辩护技巧的嫌疑人往往会按照自己的理解来“设计回答”,这往往会使其在疑罪情况下的处境趋于恶化,无异于变相的“强迫性自我归罪”。
沉默并不等于放弃辩护权,而是行使辩护权的最佳保护措施之一,缺失沉默权的辩护权无疑是不完整的。试想,假如许霆当初有权保持沉默,那么他也就不必再编织“我为银行保护财产”之类的谎言。因此,如果说许霆恶意取款案让人们重新审视了盗窃罪,那么许霆在重审时的“经典语录”,应该引起人们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