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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认定输日饺子中毒系人为作案(实录)
2008年02月28日 13:21:3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介绍日本水饺中毒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并答记者问。两部门认定输日饺子中毒系人为作案,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鲁广锦: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今年1月底以来,发生在日本的水饺中毒事件引起各方关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此事。今天我们请来了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先生、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先生,向各位介绍日本水饺中毒事件中方调查进展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桂强先生,公安部首席刑侦专家、高级工程师乌国庆先生。 现在我先请魏传忠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魏传忠: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 对于日本发生的“饺子中毒事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十分关切日本消费者健康,衷心希望中毒人员尽早康复,同时迅速展开了全面调查。下面,我简要介绍质检总局调查情况: 魏传忠: 1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接到日方通过中国驻日使馆发来的通报后,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与日本厚生省等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具体情况。 (二)迅速成立了调查组,先后对问题批次留存样品、相邻批次产品、库存产品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均显示未检出甲胺磷。 (三)责成天洋食品厂停止生产和销售,对其在日本的产品和正运往日本途中的产品予以召回。 魏传忠: (四)对天洋食品厂的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出口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密的核查,查看了该企业的录像监控资料,调阅了企业有关生产记录。 (五)2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组成工作组赴日,通报中方调查的进展,主动配合日方开展调查。工作组从日本带回的共10袋不同生产日期水饺样品进行检测研究,所有检测结果显示,甲胺磷和敌敌畏均未检出。 魏传忠: (六)该企业自1995年获日本农水省注册,并于2001年3月和2005年6月,两次通过日本农水省现场复查。该厂十多年来对日出口产品质量稳定。 魏传忠: (七)2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河北省政府接待并积极安排日本政府派出的调查团前往天洋食品厂调查。为日方调查团在华工作提供了所有能够提供的资料,尽可能安排日方需要调查的地点和设施。日方调查团在对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后表示:从调查情况看,该企业车间整洁、管理完善,没有发现任何异常。 魏传忠: (八)2月12日,我与有关人员,再次赴河北对天洋食品厂各环节进行了认真调查,我们的感受与日本政府调查团的看法完全一致:该企业管理规范,相关资料齐全,各个环节都没有任何异常。 魏传忠: 我们的调查结果是:第一,该企业的有关产品,包括我工作组从日方带回的样品,均没有检出甲胺磷。第二,该企业管理规范,各个生产加工环节没有发现异常。因此,我们认为这次发生在日本的“饺子中毒事件”,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作案的个案。 魏传忠: 我在这里再次强调,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希望中日双方尽快建立有关食品安全的长效合作机制,以加强两国间食品安全合作,促进两国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谢谢! 鲁广锦: 下面再请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先生介绍情况。 余新民: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中国河北石家庄天洋食品厂出口到日本的饺子发生中毒事件后,中国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2月8日,公安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调查工作,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查清事实真相,拿出负责任的调查结论。 余新民: 2月9日,公安部成立由刑侦局余新民副局长、首席刑侦专家乌国庆等侦查、毒化、痕迹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赴石家庄市,河北省公安机关迅速调集近百名民警,迅速开展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工作。 余新民: 一、对原材料的调查。对该厂生产所用的蔬菜、面粉、肉类、食用油、水、调味品、外包装等原材料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有无被污染或投毒的可能进行调查,发现生产两批次有毒水饺所用主要原料来自于山东、内蒙古等6个不同产地。这些原料还用于生产其他批次饺子和四角包、牛冻、菜卷等产品。没有发现投毒或混入甲胺磷污染情况。 余新民: 二、对生产流程的调查。水饺生产流程主要有:原材料处理,加工成型,蒸熟,冷冻,检查包装和装箱入库等。整个生产流程都是集体作业,相互监督并有严格的隔离制度。生产区域都设有监控录像,实时监控,而且生产时有质检人员现场巡视。没有发现投毒或甲胺磷污染情况。 余新民: 三、对运输过程的调查。两批次有毒饺子均是在厂里直接装集装箱,由负责陆路运输的天津市立志货运有限公司司机、天洋食品厂仓库保管员、厂国际贸易部质检员共同铅封起运。集装箱到日本横滨、大阪后验货启封。未发现异常。 余新民: 四、对重点人员的调查。采取询问,与上级、同事座谈及外围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包装、仓储以及包装材料存放等三个重要环节相关的55人与厂方有无矛盾、有无反常表现、有无接触甲胺磷的条件等10个方面的情况进行排查,未发现有投毒嫌疑的人员。 余新民: 五、对有关物证的检验和实验。对饺子塑料包装袋进行渗透实验并对甲胺磷性状进行了研究分析。渗透性实验显示,在-18℃条件下(饺子在仓储、运输、销售时的冷藏温度),浓度分别为1%、10%、30%、60%的甲胺磷农药溶液,在10小时内均可以从饺子包装袋外侧渗透到袋内侧。 余新民: 六、与日本警方交流磋商。由于中毒事发现场、有毒饺子及有关物证均在日本,为查明事实真相,2月20日,公安部派出由刑侦局余新民副局长率领的、由公安部首席刑侦专家乌国庆、崔道植等10人组成的工作组赴日本,主动与日警方磋商交流。日方未同意我方提出的查看现场、涉案物证、检验鉴定结论的要求,也没有介绍物证提取、检验的全面情况。我们深表遗憾。 余新民: 调查结果证实,河北石家庄天洋食品厂生产管理严格,所有的员工必须持证上岗,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必须着工作服、消毒、戴头套,并有专人检查,很难将气味浓烈的甲胺磷带入车间;饺子生产的工艺简单,流程短,每道工序均为集体作业,相互监督,并有实时录像监控,在生产车间很难有人为投毒机会;出口饺子出厂即装入集装箱铅封运输,由日方在日本验收启封,未发现异常。 余新民: 由此中国警方认为,这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的个案。经过全面、细致调查、实验,我们认为,投放甲胺磷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极小。 余新民: 我们衷心希望,中日双方能够真诚合作,协作调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向两国人民做出负责任的交待。 鲁广锦: 下面请记者朋友提问,提问时请报一下自己所在的媒体。 新华社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魏副局长、余副局长。日本警方说他们用精密仪器检查了甲胺磷农药中的杂质,证明这种引发中毒的农药并不是在日本生产的,并由此推断说甲胺磷在日本国内混入饺子的可能性很低。我们想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有没有可能有人从中国或其他地方违法购买甲胺磷后,又混入日本。有没有这样的可能性?谢谢。 余新民: 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我来回答。29号我带专家组到日本,和日本警方面对面交换意见、磋商、交流信息,共同分析研究投毒到底发生在什么环节。日本警方拿出了他们的调查结论,他们认为投毒发生在日本境内的可能性很低,或者说微乎其微。日本警方介绍这个结论的依据是:包装完好的塑料袋,没有破损、没有被打开,饺子袋的内侧有甲胺磷,他们经过实验,认为甲胺磷不能从外侧渗透到饺子袋里面。 余新民: 日本警方的第二条依据是,在日本国内没有甲胺磷农药,日本取到的样品是日本实验室用的纯品甲胺磷,没有杂质。他们在中毒饺子和有问题的包装袋上检验的甲胺磷有杂质。 余新民: 日本警方还提出第三条依据,三起中毒事件,两起发生在千叶,一起发生在兵库县。这三起中毒事件,两个地方大约相距700公里,这两批货物在运输的过程当中,在日本本土没有交叉。 余新民: 对日本警方这个结论,我们当即提出了建议。我们认为这个时候他们下这个结论为时尚早。第一,调查还要深入;第二,试验还要进一步做,还要做得更科学、更客观;第三,对有关问题的调查还要进一步交流。但是非常遗憾,日本警方当天就向媒体公布了这个结论。 余新民: 关于甲胺磷农药能否从袋外渗透到袋内,我们实验的结果是可以从袋子外面渗透到袋子里面。 关于实验的方法、实验的条件、实验的结果是否科学,这个问题由我们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桂强来回答。 王桂强: 下面我介绍一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饺子袋甲胺磷渗透实验的情况,我们公安部鉴定中心对天洋食品厂生产的13克重的“一口”饺子的饺子袋进行了密封状态下甲胺磷渗透实验。我们的实验结果表明,甲胺磷农药可以从封闭完好的饺子包装袋外侧以渗透的方式进入到饺子袋的内侧。 王桂强: 为了使实验条件尽可能地与实际情况相同或者是相近,以提高我们实验结论的价值,我们在实验设计上做了一些专门的考虑。我们用甲醇或水将甲胺磷农药稀释成60%、30%、10%和1%四个浓度梯度,分别涂抹在封闭完好的饺子袋的外侧,然后在零下18度的温度(饺子在仓储、运输、销售时的冷藏温度)中保存10个小时。然后我们打开饺子袋,用有机溶剂提取饺子袋的内侧,再用气质联用仪和气相色谱氮磷检测器(GC/NPD),气相色谱火焰光度检测器(GC/FPD)进行检测。 王桂强: 我们的检测结果显示,四个浓度梯度的甲胺磷溶液都可以从密封饺子袋的外侧渗透到内侧,实验所用的62个饺子袋的样本,有87%的袋子在内测检测出甲胺磷。我们的渗透性实验结果与日本警方的实验结果完全不同,我们也做了一些比较,看看到底是有什么差异,存在什么差别。我们发现,在检验的提取和检测方法方面,我们和日本警方的做法是基本相同的。 王桂强: 但在以下四个方面,两方在做法上有较大的差别,第一是甲胺磷的剂型选择;第二是甲胺磷使用的浓度和剂量的选择;第三是选择包装袋的形式;第四,样品保持的基本条件。我们认为,我们实验条件的选择和设计更加接近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 王桂强: 另外记者问到关于日本中毒甲胺磷杂质成份检验的问题,我们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一些实验研究和分析。我们对饺子中毒事件的物证甲胺磷,也就是受害人食用的物证甲胺磷和我们提取到的样本甲胺磷,以及我们了解到的甲胺磷生产工艺流程,进行了检验和分析。最后我们得到以下结论:饺子中毒事件的物证甲胺磷含有的几种主要的杂质成份不能作为甲胺磷来源的判别特征。 王桂强: 在中国警方与日本警方交流时,日本警方向我们提供了饺子中毒事件物证甲胺磷的气质联用仪检测图谱,这个图谱可以显示物证甲胺磷主要含有的几种杂质成份,说明物证甲胺磷是非纯品的甲胺磷。在事件调查期间,我们物证鉴定中心用气质联用仪对石家庄市公安局提取的5个甲胺磷农药样本进行了检验分析,这些样本甲胺磷都含有这几种主要杂质成份,但是从上述中毒事件里的物证甲胺磷,还有我们从样品甲胺磷检出的几种杂质成份,都是联合国粮农组织对甲胺磷产品规定指标范围内允许存在的杂质。这只能表明这些杂质是工业生产合成甲胺磷过程中常见的中间体或附产物。这些杂质在各国生产的甲胺磷工业品中普遍存在,不能作为来源判别的特征。因此,从我们物证鉴定领域的应用原理来看,这些杂质成份的存在只能表明中毒事件中的物证甲胺磷是工业甲胺磷产品,不是甲胺磷纯品,不具备准确判别甲胺磷农药生产厂家的作用。关于这两个实验研究的基本情况我就介绍到这儿。 来源:
中国网
作者:
编辑:
吕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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