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9日电(记者贾楠) 自2008年3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等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为2000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这一调整,既贯彻落实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也体现了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意图。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条例还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公布的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目的是确保将储备糖用于抗灾救灾,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好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
该办法规定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中央储备糖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对中央储备糖的入储及加工、在库、轮换、出库和动用、质量等各个环节作出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4单位联合通知:规范执法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4个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对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集中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和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一律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也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豁免冻结、扣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的冻结期限为两年,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续封时仍然是两年和六个月。通知还规定了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