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德兴市人民法院受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公安部A级通缉犯刘前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前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刘前进骑电动车到德兴市绕二镇镇政府门口看戏,因有小孩用石头砸其电动车,刘前进上前制止,小孩不听,刘前进便用手指敲了其中一名小孩闻某的额头。闻某将此事告诉家人后,闻某父亲找来杨金良一同去了解情况,后因此事发生纠纷。杨金良便上前与刘前进发生扭打,刘前进将杨金良打倒在地后,杨金良起身离开并叫刘前进等着。
刘前进以为杨要去叫人遂起杀意,追上杨金良后,拔刀刺向杨金良。杨金良被刺后致左肺部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
刘前进作案后一直在逃。2007年11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前进潜回家中,为试探是否有警察,先用石子扔其家大门,见无动静,又绕到母亲张某(另案处理)房间外窗旁呼喊其母亲。其母告诉他家里有人蹲守后,刘前进转身往村处跑,早就在此蹲守的民警刘民立即紧紧追上。
追至村民苏某家门口时,刘民上前欲对刘前进实施抓捕,被告人刘前进极力反抗,并用手中的刀朝刘民的头部、胸部连刺数刀。刘前进将刘民刺倒后迅速逃离现场。刘民被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前进因琐事与被害人杨金良发生纠纷,持刀刺杀杨后自行离去,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杨金良死亡结果的发生。之后在民警刘民上前抓捕时,又持刀刺杀刘民,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十分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