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法学教授马民虎在日前出版的《2008高技术发展报告》中撰文,认为面临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全面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刻不容缓。
文章指出,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物理世界中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安全关系和利益的全球化、多极化世界格局,全面映射到开放的网络空间,由此形成的“信息安全”进一步加剧了当代社会的风险。
面对当前信息安全的严重威胁,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寻求对策,制定信息安全保障规划,实施发展战略并加强相应的立法。继美国2003年颁布《国家信息安全战略》之后,欧盟于2007年3月也颁布了《信息社会安全战略》以期全面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我国于2006年发布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了全面解决信息安全问题战略任务,要求不断提高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能力,以构建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长效机制。由此,如何准确理解信息安全法律保障能力、界定法律保障能力的内容,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
为此马民虎教授在文章中深入地分析了信息安全法律保障能力的含义及特征,提出了信息安全法律保障能力建设的立法原则,即保障安全促进发展原则、积极预防原则、重点保护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并以此为前提,提出了提升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保障能力的建议:建立和完善我国信息安全法律体系;建立通信协助执法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产品管理法律制度;完善反技术规避措施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