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水污染防治法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措施。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制度,对污染者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认为这是政府承担民生责任、确保国民喝上干净水的立法行动。而期待本法能不走样地得到执行,五年、十年之后,水污染问题能有大的改观,则是国民对政府效能的更深切的企盼。
应该看到,政府对保护和改善我国水环境的力度是不断加大的。就在前不久,国家环保总局负责人还宣布将实行“绿色上市”,环境治理包括污水治理不达标的企业,不能上市融资。
同时,也应该看到,国民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破坏环境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容忍度则越来越低。近年来的几起水污染重大事件变成社会突发性危机事故一再表明,在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的改善上只能进步,不能原地踏步,更不能退步。这也是国民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生活质量的正当要求。
这种正当要求已经成为政府“十一五”节能减排的硬约束。硬约束已经分解为各级政府的硬指标。兑现这些硬指标,是政府的责任。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则使这一硬约束再上了一道更新的法律约束之锁。可以说,对水污染的防治,水环境的改善,该硬的都硬了,能硬的也都硬起来了。
但是,不管如何硬,最终还得落实到执行层面上。执行的关键,一是算旧账,以往未达标的单位如何达标?何时达标?届时达不了标能否依法论处?再就是算新账,新项目能否严格按照此法依法立项上马?对违法上马者能否依法究责?
不走样地执行此法,既可以在水污染防治上还旧账,也可以使新的发展不再欠新账。现在每年的投入都是数以万亿元的巨量规模,如果所有的投资都符合新的环境要求,用不了十年,包括水环境在内的整体环境质量就肯定大不一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