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人民选举出来的官员,你的个人财产就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的监督。”两会在即,巩献田教授和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等人,给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和中央领导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随信提交了已经草拟出的《公布法(草案)》,此举得到了化学工业部原部长秦仲达等50名退休官员、学者及各界人士的支持。而改革问题专家王全杰五年来在两会上三次提出官员财产公示方面的议题。
笔者以为,“官员财产公示”这一反腐败的“阳光法案”,不能总是在吁请阶段原地踏步,相关立法应尽快启动。
当前,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已在很多国家得到确立,逐渐成为国际通行的惯例。早在1883年英国议会就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俄罗斯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2005年2月8日《中国经济时报》)。去年1月26日,联合国新任秘书长潘基文公布了自己和夫人的财产状况: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总财产约为120万美元至250万美元。据悉,潘系第一位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对外界公布财产状况的联合国秘书长。
虽然1988年我国就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央决定于2001年6月颁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上述“规定”距离全面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仍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这些“规定”还停留在党规条纪的层次,未能上升到更具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法规层面。1994年,我国《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十多年也未见结果。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有关财产申报的条款仍付之阕如。
二是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和科学严格的程序。上述“规定”仅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公开、合法收入纳入申报范围。而官员腐败更多的是非法所得,权钱交易。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无疑是当下申报制度的重要缺陷。此外,由于申报程序不科学,一般向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申报,材料内部备案,不予公开,加上缺乏后续审计、稽核等公正、独立、权威等制约措施,致使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而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则将官员的一切财产纳入申报范围,美国的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复印。有的还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登记,核查或直接交由社会中立权威机构审核确认,然后予以公布公开。比如,联合国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潘基文的财产报告审计后,将详情公之于众。
三是缺乏惩戒机制。国外的申报制度除了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还坚持全部、真实、公开的原则。美国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因先后69次违犯国会有关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韩国于1993年推出此项制度后,仅一个月工夫,当时的韩国大法院院长、检察总长等一大批高官就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2006年9月27日人民网,第19期人民论坛)。而在我国,事实上多年来几乎未见因财产申报不实而受到处罚的报道,至今也未听说过有哪一个腐败分子是因为财产申报而暴露的。
人民网的调查显示,对于当前反腐倡廉工作,90.1%的人认为有必要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规范公权的活动,让官员怯于贪腐,让公众监督,必须进行现代社会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已是众望所归。尽快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官员有关个人事项包括财产早日见见“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