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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负责人就《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答问

   中新网3月10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答:地质勘查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通过地质勘查,提高矿产资源的可采储量,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提高国土调查程度,可以为城乡规划和国土整治提供地质依据。因此,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是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

   制定条例,为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地质勘查工作自身特性的内在要求。地质勘查工作具有科学性、技术性、风险性强的特点,在设备、人员、技能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为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需要对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准入管理。二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条件。《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也规定,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提交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为保证上述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需要明确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三是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的基础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面对矿产资源勘查滞后,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难以满足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局面,迫切需要通过完善资质条件,提升地质勘查单位的能力,提高地质勘查的资源保障能力。四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查秩序的重要举措。随着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升温,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开始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导致勘查工作质量大幅度下降,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迫切需要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五是规范行政审批权的重要手段。当前,地质勘查资质在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不够明确和规范,导致资质审批随意性较大。确定资质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实施《行政许可法》,保障资质审批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

   问:地质勘查资质分为哪些类别和等级?

   答:根据地质勘查专业性质和特点,对地质勘查资质进行分类与分级,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总结现行地质勘查资质分类与分级管理的经验,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对地质勘查业的分类,条例规定,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同时,条例还规定,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问: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四)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同时,考虑到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各不相同,条例还规定,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2005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已经对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发布后,国土资源部还将根据条例的规定,对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需要具备的具体条件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以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

   问:条例关于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明确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机关,方便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单位,条例规定,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以及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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