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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生保驾护航 “两高”报告亮点闪烁

  司法保障民生,是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一个亮点。

  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成打击热点

  “我感觉,民生司法虽然没有成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但整体已形成了概念。”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智伦说,司法系统贯彻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理念就是司法为民,也就是说用司法来保障民生。

  而对郑筱萸案的处理,正体现了司法保障民生的重要性。

  近年来,“吃药贵”是我国医药卫生领域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党和政府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想要使药品价格降下来。但令人奇怪的是,国家接二连三地宣布降低药价,而降价幅度很大的药品,却很快从市场上就消失了,代之以其他的同类型高价药,这让普通民众非常不满。

  3月6日,一名医药卫生界的全国政协委员在参加小组讨论时就表示,前两年,他在药店发现同类药品的名字太多、太杂,新药品也时不时冒出个牌子来。郑筱萸案浮出水面后,人们才明白,原来正是郑筱萸主政的药监局滥批文号,才导致药品市场上“一药多名”的现象层出不穷。

  据报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任职局长期间,郑筱萸大肆收受贿赂,滥发批文,甚至有6种假药也获得了文号。

  “郑筱萸在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方面,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这样明目张胆、后果严重的犯罪,法律不能饶恕”。这是他伏法后,《人民日报》以《为害巨大,依法当诛》为题刊登的评论员文章。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7月10日,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许多人都这样认为,对民生的巨大危害,是郑筱萸被判处极刑的根本原因。

  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提出,2008年,检察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突出查办教育、就业、金融、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

  事实上,有些工作已经开始。去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4240件,占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45.1%。

  司法解释关注民生

  过去5年,关注民生问题成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一大亮点。

  据媒体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在过去5年作出了数项关注民生的司法解释。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加强了对家庭成员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参与完成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按时拿到工资,可以直接起诉这项工程的发包人,为农民工依法讨薪提供了法律依据。

  陈智伦介绍说,2007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了维护农民工权益专项行动,审理农民工民事诉讼5500多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6800多万元,而这条解释则是他们重要的司法武器。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及时修订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以及抚养、赡养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

  侯欣一委员说,“10日上午的工作报告中表示,过去5年间,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人次共达到127万人次,这比上一个5年增加了1.15倍,而缓、减、免交诉讼费54.8亿元,也比上一个5年增加了很多。这证明司法系统在关注弱势群体工作上,确实做了很多工作。”

  而2006年制定的《关于涉外民事和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及2007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则不但解决了涉外“送达难”的问题,也促进了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司法为民”成主旋律

  肖扬在3月1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他说,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利民、护民、便民措施。

  而在此前的2007年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肖扬总结表示,5年来,各级法院充分行使了民事审判职能,妥善化解了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社会保障等涉诉纠纷,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民生问题的解决,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在审理交通、安全、医疗、保险、侵权、劳务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法律关系明确、受害人急需救治,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确保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肖扬当时表示。

  “通过法院审判等方式,切实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生活更加安宁、和谐,是我们人民法院工作努力的方向。”陈智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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