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创新型企业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自主创新环境,形成一套完善的培养创新型企业的机制尤为重要。
此背景下,鼓励境外上市民营企业红筹股回归A股,完善国内创新企业投融资环境,是一条可行之路。
境外民营企业红筹股大多是技术创新型企业。2006年,境外上市的主要红筹企业平均年收入人民币14.58亿元,平均净利润5.96亿元;而同一时期,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年收入人民币42.21亿元,平均净利润2.95亿元。境外红筹的收入水平是A股的一半,但利润水平却是A股的一倍,证明他们用较少的资源驱动获得了较大的效益,这应该是创新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
由于前期投融资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大量创新型企业选择在美国而非A股市场上市:国际风险投资对中国创新型企业的成长和成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风险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需要,在这些企业接受风险投资的时候,就已经做好相关的架构安排和承诺:在中国以外的国际资本市场上市。因此大量创新型企业在境外上市,原因是客观环境而未必都是主观愿望。
由于这些企业的市场和用户在中国,而投资者又在国外,很多成了所谓的“孤儿股”,企业价值并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大批创新科技,知识产权,著名品牌,也成了国际投资者而非中国自己控制和掌握的资产,这对自主创新战略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如果能让这部分企业回归A股,不但有利于增强市场供给,缓解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从而有效地降低A股市场整体市盈率,降低市场风险,而且由于这些企业经受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熏陶和磨练,积累了一整套的成熟、规范、国际化的企业经营和管理经验,这些经验将有助于提高国内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整体水平。
同时,境外红筹的回归,使得他们的注册、上市地与主体业务的发生地完全吻合,有利于为这些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环境,并增强这些企业的投融资能力,不但他们能更快更好地发展,还能带动整个行业。
去年中国证监会下发《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点办法(草案)》,征求业内意见。《草案》解决了红筹股回归的部分法律性和技术性障碍。但是,《草案》设定的条件对境外上市创新型企业仍然有一定的障碍,如:《草案》规定股票已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一年以上,可见,这一项规定目前暂不适用在美国或新加坡上市的企业的回归;《草案》规定股票市值不低于200亿港元,此项规定又导致市盈率相对稳定、市值又受到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的境外部分红筹企业失去回归机遇。
因此,希望主管部门对在美国、新加坡等地上市的红筹企业回归A股有更明确的政策,我的建议有:扩大允许回归的境外红筹的上市地:例如将上市地从香港一地扩大到香港、新加坡和美国三地;扩大允许回归的境外红筹的注册地:例如适用大多数注册在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地的企业;适当调整允许回归的境外红筹的市值标准:例如将股票市值要求降低到100亿港币等。(陈天桥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盛大网络公司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