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将继续推动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增加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成本,促使其自觉自动地履行债务。
黄松有表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人难找、财产难找、找到了也难动。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法制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缺失、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还有个别执行人员的素质不够高,以及人力、物力不足等原因。
黄松有介绍,人民法院采取了包括增加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成本在内的7项重要措施: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把执行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范围;不断地创新执行的工作方式;通过执行公开来促进执行的公正;不断完善执行的立法;推动执行改革,通过制约执行权促使执行公正;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等。
黄松有表示,目前“执行难”问题解决的成效比较明显。2007年办结的案件已经超过新收的案件,达到了211万多件,执行金额达到近4000亿元。未结的案件明显减少。
黄松有澄清说,不能把所有拿不到钱的判决都叫做“执行难”。“如果被执行人本来没有钱,不可能通过判决就挤出钱来,这类问题需要通过国家救济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记者罗娟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