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小海为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报名参加环球雅思国际英语学校徐州分校的英语辅导班学习,后因故在开课前要求退学,遭到学校拒绝,双方产生纠纷。3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教育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2007年7月9日,小海的母亲在环球雅思国际英语学校徐州分校为小海报名参加英语学习,并交纳了学费2800元。学校的收款收据“项目”一栏中写有“NVR新三基4─8人班”,在“备注”栏写有“三人优惠报名,无退班,送教材已领”。学校统一印制的“环球雅思国际英语学校咨询登记表”上,除填写有小海的自然情况外,还约定了上课时间、考勤制度、退款制度、特别提示等内容。其中退款制度第一条的主要内容为“所有享受报名优惠(连报优惠);4─8人尊贵班;……一律不可以退班”;第二条的主要内容为“开课前退款:①开课前一周办理全额退款,扣50元报名费(已发教材者,还须扣除教材费)”;在登记表的最后一行印有“报名前请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并签字确认,在您交款后,该规定将被视作您接受”。小海的母亲在“学员或监护人签字确认”一栏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小海因故不能参加英语培训,在开课前一周与学校协商解除合同、退费事宜,遭到学校拒绝。小海遂起诉要求解除与环球雅思国际英语学校徐州分校签订的英语学习培训合同、退还学费2750元。徐州环球雅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环球雅思国际英语学校徐州分校的名义参加诉讼,且明确表示由徐州环球雅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环球雅思国际英语学校徐州分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小海在被告学校报名参加英语学习时,双方在学校提供的“环球雅思国际英语学校咨询登记表”上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分别签字、盖章,故该份登记表应视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从该登记表的文本形式和内容上来看,其是学校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属于法律规定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小海在学校报名参加的是三人连报优惠的4─8人尊贵班,学校在登记表上的退款制度第一条中规定“所有享受报名优惠(连报优惠);4─8人尊贵班;……一律不可以退班”,这一条款完全剥夺了小海的退款权利,也未考虑到小海有可能出现的任何特殊或意外而不能依约参加英语学习的情况,由于其排除了小海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登记表上退款制度第二条规定“开课前退款:①开课前一周办理全额退款,扣50元报名费”,小海认为,其即是在开课前一周前往学校协商退款事宜的,依照这一条的规定,学校也应为其办理退款。学校辩称该条所称“开课前办理全额退款”,是指20─60人标准班等情况,并不包括小海报名参加的4─8人尊贵班,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退款制度的第二条并没有前置限制或除外条件,也没有以列举的方式具体加以说明,按照通常的理解,不论学员所报为何种学习班,只要在开课前一周办理退款手续,学校即应按此条规定予以办理。
同时,退款制度第二条的规定,一方面约定了小海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约定了小海解除合同的期限,小海在开课前一周前往学校办理退款、退学手续,并未违反此约定。因此,小海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解除小海与徐州环球雅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英语学习培训合同,徐州环球雅思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小海所交纳的学费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