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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明确规定5类房屋不得出租
2008年03月20日 10:48:2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3月20日电(记者郭奔胜)苏州市日前颁布《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规定从5月1日起,5类房屋不得出租谋利。 苏州市调查发现,随着外来人口增多,不少市民把普通民房当作集体宿舍出租,存在很多不安全隐患。苏州为此专门出台规定,租赁房屋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并规定5类房屋不得出租:一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房用于生产、经营;二是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是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是将违法建设的建筑出租;五是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比如作为文物保护的房屋等。(完)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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