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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泛滥运营商难辞其咎 致歉不能代追责
2008年03月21日 16:36:2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日话题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发布了一条重大消息:分众传媒竟然是垃圾短信的元凶。据披露,该公司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用户信息,而且精确到机主的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仅郑州的分公司一天短信发送量就达2亿条。 日前,董事局主席江南春对未能尽到监管职责致歉,同时表示信息是日常服务中积累所得,是合法的。许多读者在来稿中讲述了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的遭遇,从中可见公民生活的诸多领域已被滋扰,个人信息安全已经到了“千疮百孔”的地步。由此,读者普遍表示,垃圾短信的泛滥决不是分众一己之力能够造成的,规范无线广告业务也不能仅靠企业自律,政府应该由此推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工作。 电信运营商难辞其咎 梅广(湖北读者):我想问的是,为什么分众传媒能轻而易举地掌握数以亿计的手机用户信息?为什么时至今日移动通信运营商才想起要去开展短信过滤业务、设置屏蔽系统?可以断言,没有人为垃圾短信提供种种方便,分众传媒有再大的能耐,也不可能发展到日发数亿条垃圾短信的地步。从这个意义上看,那些藏在幕后的“帮凶”,比“元凶”更可恨。通过法制建设,来铲除滋生“垃圾短信”的土壤,确保公民的通信权利不至于继续受到伤害,这些才是当前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管春晖(河南读者):分众传媒以及其他垃圾短信的制造者,是通过运营商的发送通道,将广告精确发送给客户所希望投递的手机用户。这样看来,这些通讯运营商也帮了垃圾短信制造商的大忙,因此难辞其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徐达说:“作为移动运营商,我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已关闭精准分众等7家公司的短信业务端口。”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目前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所有的行业严格自律,洁身自好。因此,强烈建议国家立法保护个人信息,让泄露私人信息者承担违法的责任,才能有效保护私人信息不被泄露。 黄时雨(南山居民):央视的报道显示分众拥有的个人信息可能是从银行、车管所等处通过“花钱”和“运作关系”拿到的。但分众的掌门人江南春却称信息来源合法。如此巨量的信息到底是怎么来的,不应由分众说了算,也不是央视可以定性的,遗憾的是没有官方机构站出来表示负责,这显示出政府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上的“缺位”。虽然目前我们没有专门的法律,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无可作为。比如,在深圳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泄露业主资料最高可罚款2万元,还有一些机构在收集客户资料的合同上也会有保密条款。这些都是可以采取法律行动的依据。涉及数亿人的利益,政府不应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消极态度,而应该将之视作推动相关立法的一个契机。 致歉不能取代追责 卞广春(江苏职员):当前,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可依,实际上为极少数企业滥用个人信息,擅自透露、出售个人信息从中渔利留下了可钻的空子。分众传媒董事局主席江南春讲,信息由收购的下属公司日常服务中积累所得,是合法的,也不涉及个人隐私。既然这么说,分众的事情哪里需要致歉?客户是企业的上帝,维护客户的利益,弘扬客户的权利,应该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分众这样的致歉,近似一份免责声明,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殷建光(河北读者):分众致歉虽然难能可贵,但不能取代追责。当前公众信息被泄露,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疾病,必须用重典制裁,否则,这个社会现象会更加泛滥,不但影响公民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社会的和谐文明秩序。建议我们的执法部门依据我国法律,对分众的相关负责人追责,即使原因多多,不只是他一家的责任,但必须从他这里开始,掀起一个保护个人信息的风暴。 吴江(南京读者):仅仅依靠分众的自我监督来规范无线广告业务,有些“与虎谋皮”的味道,这就好比商品质量厂家自己说了算、安全标准煤矿自己订立执行一样。当“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二为一时,“角色的暧昧”必将导致“责任的混乱”。事实上,治理“垃圾短信”的难度并不高,既然发送“垃圾短信”要经过移动运营商的网络,那么所有的“作案”记录其实早已在案。假如“每一条垃圾短信”都能成为“一纸罚单”,而不是“发了白发”、“扰了白扰”。当“垃圾短信”的侵权成本高于广告收益时,“垃圾短信”又怎能不自动消亡? 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多重保护 童意(华侨城居民):“合法取得信息”就可以随便转让和买卖?不能。怎样是“合法”不能由分众说了算。政府有关部门应立法严厉规范可以合法取得公民信息的企业和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这些信息;在我们提供有关个人信息的同时,接受这些信息的企业或机关要有格式条款,保证这些信息不被泄露,并承担因此带给信息填写人的损失和不良后果。只有加大信息取得者的保护义务,才能有效地保护我们的信息安全。我们自己也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的基本信息,不能轻易泄露给外人。 宣华华(商报读者):近日,山东青岛市2.6万个车主的私人信息疑遭泄露,有人以电子光盘的方式标价1200元出售。记者暗访发现,销售者声称“这些信息是从车管所拿到的,准确率在85%以上”。一般来说,公共机构具有收集个人隐私信息的“先天优势”,能够十分容易地取得各类个人隐私信息。因而,各类公共机构往往是个人隐私信息的“集散地”,就必然会成为不法之徒窃取信息的头号目标,也不排除内贼出于逐利目的参与其中,这方面尤其需要法律严加防范。 黄翠莲(广西读者):我觉得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香港去年12月全面实施《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公众可分阶段登记自己的传真或电话号码,纳入到《拒收讯息登记册》,选择拒收这些讯息,而正常促销的企业在发出电子信息前,均要先向电讯管理局申领《拒收》名册,若商户有违规情况,最高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五年。另外,条例要求商户在发出电子讯息时,必须注明来源,并向市民提供“拒绝接收”选项。若商户有违规,首犯可被罚款十万元,再犯则罚款五十万元。香港整治“垃圾短信”在于不依赖企业自觉,而是依靠法律严格规范和约束的前提下提供了一条“阳关道“,这样既让合法企业可以有选择性地发信息打广告,而对恶性、诈骗信息的严惩,体现了政府打击垃圾信息的决心。 (来源:深圳商报 胡 蓉)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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