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耗资300亿元修建中华文化标志城,成为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热烈议论的话题。不少政协委员联名反对这一方案,但也有政协委员坚决支持。
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讨论一个地方政府的建设方案,在外人看来有些不可思议。中国实行投资审批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报请中央政府批准。这也就是为什么全国政协委员将中华文化标志城项目提到全国政协讨论的原因。可以设想,假如中国彻底改革投资审批体制,将投资的主导权下放给地方政府,那么,这一事件顶多是地方性事件,而不会成为全国政协议论的话题。所以,不能责怪公众过于关注这一项目,而应该深入思考我国现行的审批制度,从改革我国投资体制入手,让这一问题重新成为“地方性”问题。
撇开程序性的问题不谈,其中所蕴含的实体性问题仍然值得深究。地方政府投资兴建大型文化设施,从经济学来说,是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理应得到当地民众的广泛支持;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政府大兴土木,进行标志性文化工程建设,必然要通过各种程序,征求民众的意见。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有关这项浩大工程的讨论,似乎忘记了当地民众的意见。
社区自治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小到政府机关人员编制,大到基础性设施建设,必须首先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如果社区居民认为财政能力不足,不能增加政府人员编制,或者暂缓修建标志性建筑,那么,当地政府官员出于选票的考虑,必然会尊重社区居民的决定。换句话说,无论是行政体制改革,还是大型基础性工程建设,既不需要征求中央政府的意见,同时也不需要听取外界的批评,只要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社区居民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调整行政机构,或者配置公共产品。
由于几十年来挥之不去的审批经济在作祟,由于人们过分相信所谓专家的意见,因此,在重大工程建设方面,社区居民的意见反而被排斥在外。
人们注意到,参与此项工程论证的政协委员,在为自己辩解的时候认为,当初进行方案设计是一种职务行为,不应该由自己对项目的可行性负责。即使标志性工程建设劳民伤财,也与自己当初的策划无关。这种观点似乎与一个有良知的学者形象相去甚远。项目是否应该付诸实施,学者当然可以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既然标志性工程受到公众的指责,那么,学者就应该对工程建设是否科学发表自己的意见。当然,最理想的表态是,强调社区居民具有工程的最终决定权,但作为专家可以从业务的角度考虑,发表自己的意见。
笔者的意思是,在涉及公共利益方面,学者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可以参与提供公共产品,获得报酬。但是,必须首先强调公共产品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必须让社区居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按照社区自治的原则,进行文化标志建设。
政协委员当然有赞成或者反对的权利,但是政协委员在表达自己意见的时候,必须说明理由,至少从程序上思考山东有关官员的辩解,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公众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权利。
现在这种“高举高打”的争吵,既无法分出谁是谁非,同时也无法充分了解当地社区居民的意见。这样的讨论越多,整个社会就越混乱。在热热闹闹的背后,反映的是某些人高人一等的心态,体现的是一种长官意志。如果不能把社区居民的意见写进项目报告,那么,这一文化标志就是典型的首长工程;假如未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那么,在全国政协会议上讨论这一问题,就是在浪费公帑。
这些年来,我们已经习惯于将地方性问题中央化,将小众的问题大众化。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是,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地方社区居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如果一方面强调公民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却将公民社区自治范围之内的事情国家化,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权力,那么,公民的权利就会永远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人们不知道政府会不会借口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限制或者剥夺个人权利,也不知道会不会为了所谓全局的利益而牺牲个人的利益。
社区居民按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自治规约,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既是我国法律中社区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假如没有社区自治的原则,没有对社区居民基本权利的尊重,那么,我们早晚会滑到威权主义社会,只不过到那时,骑在我们脖子上作威作福的不再是官老爷,而是带着各种科学家帽子的专家教授。 (作者:乔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