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省轰动一时的徐歧彪伤害、强奸幼女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徐歧彪死刑。他于3月25日上午被执行枪决。
徐歧彪1967年11月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沐石河镇于家村,曾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4年3月经减刑后释放。2 007年5月10日11时许,徐歧彪骑着摩托车、戴着墨镜,将放学回家的沐石河镇椴树村小学9岁的女学生冯某拐走,载着她来到20多公里外的山区,用塑料袋拧成的绳子将小女孩捆绑后,将手套塞进她的嘴里,残忍将她强奸。怕事后被女孩认出,徐歧彪竟用卡簧刀戳伤了她的双眼。案发后,九台市和长春市公安局600余名民警先后投入侦破工作,经过100多个小时的昼夜奋战,徐歧彪落入法网。
后来,冯某被送到北京治疗,经全力救治左眼视力仅恢复到有光感的程度,视力仅为0.12,不能矫正,右眼失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四级伤残。
2007年9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九台市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赔偿近26万元,并向法庭提出,由于徐歧彪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且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随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歧彪死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承担民事赔偿近23.5万元,徐歧彪当庭表示上诉。2007年11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