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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时机已成熟

   有不少议题每年两会都被代表、委员们顶成焦点,典型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民意之所以对此念念不忘,是出于对反腐常识的理性认知和执著坚守:如想真正地遏制住腐败,就要回归和尊重基本的反腐常识,而财产申报制度就属于这种常识

   官员财产申报更待何时

   “官员财产申报更待何时”——— 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的文章说,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因涉及的法律程序效力低等问题,远不能满足廉政建设的需要:第一,申报主体范围过窄,仅规定了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这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和实际需要。第二,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个人的工资、奖金、礼金等,并非全部收入,更非家庭的全部财产,对于遏制和预防腐败作用有限。第三,申报操作性设计不科学,与通常的初任申报、日常申报与离职申报相结合的程序不同,且申报资料的转送、申报资料是否公开等必须规定的问题没有涉及。第四,申报受理机构只是被动接受申报,无过硬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核实,对违反申报要求者追究责任过轻。韩德云在今年两会上建议,全国人大应将制订《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正式启动该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全国政协委员严琦还建议将官员子女财产纳入申报范围,“政府官员可能会把一些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或利用手中权力为子女积聚财富。因此,要把官员、官员的子女以及近亲属乃至与官员发生财产和人身关系的当事人,都纳入到财产申报的范围,否则,所谓财产申报制度很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九成民众”PK“97%的官员”

   冯雪梅在《中国青年报》刊文说,两组调查数据很有意思。一是网上调查显示,九成民众支持对官员财产进行公示。二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作过一项调查,97%的官员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讲,官员财产要不要申报、能不能公示,成了民意与权力的PK。

   一篇评论说,尽管中国的行政官员数量已达历史之最,但是,“官员毕竟是个小群体。要让人民对官员形成有效监督力量,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如果我们承认权力来自民众,官员必须接受纳税人监督,那么官员的财产就没有理由不申报不公示。技术性难题、制度难题都有破解之道,可怕的是种种借口的背后,是利益的阻挠和权力的护身符。

   支持与否考验官员政治道德

   曹林在《东方早报》刊文说,有不少议题每年两会都被代表、委员们顶成焦点,典型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民意之所以对此念念不忘,是出于对反腐常识的理性认知和执著坚守:如想真正地遏制住腐败,就要回归和尊重基本的反腐常识,而财产申报制度就属于这种常识。

   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至20世纪80年代后,这一制度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已日渐成熟,成为反腐败斗争强有力的武器。财产申报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经过不断试错后沉淀下来的普世价值和常识制度。

   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到原化学工业部部长秦仲达,在今年两会提议官员财产申报的是一群退休官员,这种特殊的身份很耐人寻味。在职官员群体在财产申报上的失语虽在意料之中,但让公众非常失望。支持不支持财产申报,考验着官员的政治道德和权力正当性。

   财产申报立法宜早不宜迟

   今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称,目前制定财产申报法的时机尚不成熟,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遭遇三大“拦路虎”: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

   对此,高一飞在《华商报》刊文认为,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从金融实名制来看,2006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等到可以期待严格执法才颁布。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时还没有电脑。所谓“技术手段”成熟与否永远都是相对的。

   科技大学教授丁学良在《南方都市报》刊文说,有官员以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反对立法规定政府官员定期公布家庭财产。持这种观点者不懂得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完整的个人隐私权只适用于一个国家的普通公民。对于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即“公家人”而言,他们的个人隐私权必须牺牲一部分;担任的公职越高,牺牲的部分越多;担任很高公职的人,几乎没有个人的隐私权。他们的个人隐私权牺牲的幅度,与他们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的“量”和“质”恰成正比。越是法治严明的国家,这种“公共权力”与“个人隐私权”不可兼得的状况越是普遍。

   “中国太需要《公务员财产申报法》了!”社会对这部法律有很大的需要,老百姓有很强的要求,“这个问题宜早不宜迟,应该尽快列入法制建设日程。只有这样,反腐才会大踏步前进。”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邵道生说,自己研究腐败问题将近20年,有一个发现,贪污分子尤其是“大贪”,有很大一部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是为什么?就跟我们法律上的漏洞有太大关系。”邵道生介绍,新加坡的法律规定,财产来源说不清楚,确实数目很大,就以贪污论罪。“应该把这个吸收过来,干脆就按贪污论罪。不把这一点改掉,腐败问题就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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