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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称许霆案属特案特判(组图)
2008年04月01日 07:27:1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许霆父亲进入法庭即被传媒追访。摄影 时报记者 萧嘉宁
许霆的代理律师杨振平说尊重判决结果。摄影 时报记者 萧嘉宁
重审宣判后,许霆本人表示不会上诉。摄影 时报记者 萧嘉宁
何建贵称许霆案的判决结果给了他们为儿子翻案的希望。摄影 时报记者 萧嘉宁
重审宣判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属特案特判 “被告人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本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甚至死刑,但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昨日下午,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审判长手头判决书的最后这几句话刚念完,法庭里顿时响起一片惊叹声,从无期徒刑锐减到5年有期徒刑,许霆本人对此变化表示“不上诉”,而许父则坚称儿子无罪。 500人旁听席记者占了一半 昨日下午3时,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大法庭,可容纳500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其中一半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包括港澳地区媒体记者,其余则为一些关注本案的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界人士及高校学生。许父如往常一样,乍一出现就被老记们的“长枪短炮”包围,被追问“你希望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你想不想还钱?”等内容,应接不暇的许父露出无奈的笑容,一旁的法院工作人员则一直劝阻记者不要在法庭内采访。 在一片闹哄哄之中,15时13分,时隔1个月后,许霆再一次出现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他的出现让法庭内出现了短暂的平静,检察官、法官陆续就座后,法庭开始宣判。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大约20分钟后,终于读到了关键内容:“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审判长话音刚落,法庭上顿时响起一片嗡嗡的议论声。 记者随后从判决书中了解到,法院的这次再审结果,不仅像原来的判决一样,认定了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全部驳回了许霆本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而这两点一直是广被质疑两大焦点问题。另外,既然是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为何从无期徒刑一下子减到5年有期徒刑?特别是判决书中的“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字眼,不仅使在场的一些一直关注本案的记者存疑,参与旁听的一些法律界人士也颇为不解,甚至有人惊呼称这是法院迫于媒体压力下的结果。 许霆案两次宣判从无期到5年 一审宣判 时间:2007年11月20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重审宣判 时间:2008年3月31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甘正培庭长判后答疑——是机器出错许霆恶性较小 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为此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面的内容,就媒体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详细进行了判后答疑。 1、“替银行保管说”缺乏事实依据 记者:许霆曾在重审开庭时称他只是“替银行保管财产,没有想占有这笔钱”,许霆有犯盗窃罪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所必备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吗? 甘正培:许霆在发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也没有按银行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银行相关部门,更没有像其辩解的那样在取款后向所在单位报告和上交款项,而是连工资都不要了便携款逃匿。由此可见,许霆所谓“替银行保管财产”的辩解缺乏事实根据,有悖于常理,不具有可信性。 纵观许霆整个作案过程及作案后的行为,许霆的主观恶性明显,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许霆取款前查询过自己的银行卡余额,明知卡内只有170多元,第一次取款1000元后又查询了余额,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的情况后,连续、主动170次指令取款,时间前后长达3个多小时,直至其账户余额仅剩1.97元为止,在此过程中,许霆两次把赃款拿回宿舍,再返回现场取款。其取款的方式、次数、金额、持续的时间等客观事实均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性。许霆恶意占有银行资金达173826元,依据法律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具有社会危害性。 2、以为银行不知道属“秘密窃取” 记者:许霆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甘正培: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是否实际上已被当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标志而事后被发觉,均不影响“秘密窃取”的成立。 许霆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程序升级出错之机,多次恶意取款,自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当场发觉。至于柜员机旁有监控录像只是银行的一种防范手段,并不影响许霆行为的秘密性特征。 许霆供述,明知其银行卡内仅有170余元,在第一次取款和查询后已意识到自动柜员机出现了异常,仍然连续170次取款173826元,并供述“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这均证实了许霆实施取款行为时主观上自认为银行人员不能及时发现,故许霆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3、盗窃柜员机资金即盗窃金融机构 记者:盗窃柜员机内的资金应当视为“盗窃金融机构”吗? 甘正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4、属于特案特判须报最高法院核准 记者:《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重审判决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甘: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反而在盗窃后携款逃匿,案发后又没有退赃。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发生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二,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比如撬门撬保险柜等),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李朝涛 张立璞 付修刚 穗法宣 萧嘉宁
编辑:
孔令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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