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31日在广州公开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但将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4月1日新华社)
许霆案沸沸扬扬,不仅网友们表现了极大的关注,就连专家学者、法院法官、银行高管、最高院领导、甚至全国人大代表全部卷入了该案的大讨论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如果将不同的版本统计起来,起码有几百条、上千条。事实还是那些事实,过程还是那个过程,从一审的无期到二审的五年,可以看出其案件的特殊性。
许霆的父亲和不少网友认为许霆取款是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通过民事法律的相关程序和法条解决。这可能是该判还是不该判刑的焦点。针对上述观点,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解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而被告人许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银行放在自动柜员机内用于经营的资金,该资金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银行委托许霆代为保管的财物。
笔者虽然不是法学专家,但是对于这甘正培的这一解释,不敢苟同。从案件的发生来看,银行有错在先,被告许霆有错在后,没有前面的错,就不会导致后面的错。这正如:有的人钱包遗弃被人拾到被人捡到,如果是思想境界高的人,他可能把钱包交给有关部门,有的思想境界低的人他可能就不会去上交,这能说思想境界低的人是犯罪吗?我国《刑法》规定,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事实是,许霆被捉前,银行并没有向许霆和他的家人提出还钱的要求。被捉后,银行只说,这事已经报案,并且立案了,与他们无关了。另外据许霆同事透露,许霆在逃亡中曾主动与他联系。“许霆和银行联系后,又打来电话,说卢科长告诉他,那17.5万元不论还不还,他都要坐牢。当时他说很害怕,挂了电话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从中可说明,许霆并没有拒不退还的故意。
这银行有错在先,打个粗鲁的比喻,就等于勾引人上场的妓女,把人勾引了,自己反而没有错,被勾引者反而进了班房。这公平吗?如果是这样,银行要使人进牢房易如反掌。可以进劣质的柜员机,可以长期不予以维修,甚至其内部的人可以“恶作剧”的人为损坏,如今物欲横流的社会,有多少人又能经得起如此诱惑?这对于一些经不起诱惑的人来说是倒了八辈子大霉。
按照《刑法》规定,拒不退还才构成犯罪,可是从开始至今他们一再表示愿意退赔,为什么不按《民法》处理,而按《刑法》量刑,这不能不说此判决还不到位。
许霆案重审充分的显示: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网友的力量,二审比一审是个进步,但是美中不足,还有待于最后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