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 |
||
|
华东地区飞行员跳槽须至少赔付70万元
2008年04月06日 16:02:1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摘要 ◆飞行人员流动需满足三项条件: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流动申请,并已获同意;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需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现用人单位确定飞行人员流出比例和办理流动申请时间,须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运输航空飞行人员培训费用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 ◆飞行员的流动应当实行公司对公司的协商与流动,拟用人单位不得与现用人单位的飞行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达成流动协议。 ◆如果未获准流动,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现用人单位运行管理的飞行人员,应在递交流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的飞行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暂存保管。 ◆ 《管理办法》适用于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协商阶段,若纠纷诉诸法律程序仍需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律师观点 可操作性不大1%比例无法满足现实情况 昨日,多名民航业内人士纷纷向早报记者表示,《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虽然对飞行员转会进行细化,但尚无法改变飞行员跳槽难、新老公司矛盾难以协调的现状。 春秋航空认为,飞行员想跳槽时,可能会有五六家航空公司向其抛出“绣球”。而要求这些准新东家都与老东家协调,未见得可行。在目前情况下,所有规定飞行员流动的法规文件,都更有利于飞行员资源相对充足的大型国有航空公司。 曾代理多名飞行员跳槽诉讼的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于律师直言,从飞行员有序正常流动角度看,《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并不大,“每年1%的流出比例,实在无法满足现实情况。” 他说,在飞行员的使用和流动上,民营航空公司与国有航空公司并不对等。在国有航空公司“不轻易放人”的政策下,民营航空公司通常要向国有航空公司租借飞行员,“而一旦有飞行员要在两者之间转会,国有航空公司便会以撤走租借飞行员给民营航空公司‘脸色’看。” 民航各界人士均认为,加大飞行员培养力度,迅速扩大飞行员队伍,才是解决现存问题的根本办法。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
李萌
编辑:
应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