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4月6日电(记者郑良)福州市台江区法院近日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6年初,在福州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工作的黄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一个月后,黄某再次向这家银行申请信用卡,拿到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至当年8月初,黄某利用这两张信用卡透支近3万元。
2006年11月,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在多次催还透支款无效后,当面向黄某送达书面通知书,催收欠款。1个月后,银行再次发出书面通知。黄某分别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5月立下两张保证书,保证还钱。但直到2007年8月,黄某仍然没有归还欠款,此时,他已经欠银行本息3.3万余元。多次催讨无果后,银行报了案。
台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行为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近3万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涉案金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