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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大就业压力影响投资

   《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其法律性质决定的

   《劳动合同法》目前已经实施四个月。但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不少对该法误读误解的观点和做法。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过于倾向劳动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这种观点是对该法的法律性质不了解所致。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劳动合同法》所规范的劳动合同,有其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民事合同的双方是完全平等的,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

   我国的就业在相当长时期内呈现出“僧多粥少”的局面,三四个人争一个岗位的情况较为普遍,用人单位有着较大的选择劳动者的余地,而劳动者如果放弃一个工作岗位,可能意味着失业或者待业。所以,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是忍气吞声,先得到工作岗位再说。劳动关系中这种实际上不平等的情形,要求在法律条款上对劳动者作出更多的保护性规定,以缓和紧张的劳动关系,为用人单位的长远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小环境。

   从法律体系角度讲,每一部法律都有各自的主题,众多法律形成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在劳动法律体系方面同样如此,劳动法律的主旨就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国外的劳动法律也是如此。所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作出较多的保护性规定是劳动法律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至于用人单位的权益,则主要由《公司法》、《企业法》等主要规定企业权益的法律规定,在这些法律中,同样是对经营者的权益作出更多保护性规定的,或者说是过于倾向于经营者的。

   可见,《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所倾斜,是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常识。只有这样,才能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不平等地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好的内部环境。如果说对企业的发展有影响,也只是对违法企业的发展有影响。

   《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推动我国的产业升级

   也有人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将导致劳动者的失业率加大,甚至找不到工作。那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情况是怎样的呢?我们以广东的数据来说明这一问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对全国82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进行的统计分析,2007年第四季度需求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32.5万人,增长了11.2%;其中,对《劳动合同法》非议声音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比上年同期增长了71.3%。广州市春节后首场招聘会有7000个空缺岗位,但进场求职的人员只有4000余人次;企业为了招聘到员工,平均起薪点增幅达13%,达到了1160元,为历年之最,有个别企业甚至将工薪提高了30%。

   如果按照某些非议《劳动合同法》者的观点,珠三角地区因为《劳动合同法》倒闭破产了上万家企业,应该是劳动力过剩,工人找不到工作岗位。但上面的统计显示,珠三角地区不是劳动者找不到工作,反而是劳动力缺乏,而且目前劳动力缺乏的情况更为明显。可见,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影响就业的观点并不是很客观。

   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提高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吓走外来投资。从某一角度看,《劳动合同法》确实会让有的投资者撤资或者望而却步。但是,我们不必要为此担心。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的情况看,确实有一小部分外来投资企业已经转移到东南亚地区,但这些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低工资、高污染的应该遭到淘汰的企业。其撤资的主要原因,也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而是一系列其他原因,如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涨价、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两税合一”(外来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实行统一的税率)、劳动力缺乏等。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推动我国的产业升级。我国现在的工业更多的是来料加工,以致于被赋予“世界工厂”的称谓,这说明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如果我们不想法改变这种状况,经济持续发展是很困难的。现在,各种因素合并后,低产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如果不转型,就很难存活。《劳动合同法》在这样的背景上又推了一把,一部分低产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只好转移到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这就为我国产业升级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相关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GDP为246619亿元,比上年增长11.4%;广东省GDP为30606亿元,比上年增长14.5%;广东东莞市GDP为3151亿元,比上年增长18.1%。据一位全国政协委员透露的信息显示,《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广东有的地区确实有部分企业撤离或转移到东南亚地区,撤资数额约在20亿元左右,而同期的投资却有300亿元左右,为产业升级创造力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据商务部2007年四季度之后的初步数据显示,就业和投资都未受到影响,还有所增加。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影响吓走外来投资,反而会吸引更多促使产业升级的外来投资进入我国。

   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

   还有人认为,实施《劳动合同法》将导致用工单位劳动力成本大幅上升,影响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优势。实际上,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增加的成本只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如果长期聘用员工到退休,这种补偿也不存在,大幅度增加成本可能性几乎没有。大幅度增加成本的只能是那些多年的违法企业,增加的也只是违法成本。

   实际的情形是,与我国GDP不断增加的情况相比,职工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例呈连年下降趋势。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报告所提供的数据,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从“九五”末期的13.3%下降到“十一五”初期的11%。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的数据显示,2005年这个数字仅为10.8%,15年期间总计降低了5.1个百分点。与此相反的是,营业盈余(或称资本回报和资本利润),则由原来的20%提高到2006年的30.6%。不言而喻,资本利润的提高,一部分是通过压低劳动者工资获得的。从我国劳动者的工资现状来看,我国劳动力的成本太低了,劳动者很难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7年开展的全国第六次职工调查数据显示,72.4%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全国平均工资,其中10.2%的普通工人月工资低于500元,24.5%低于700元。与国际上不同国家的工资水平相比,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根据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编著的《IMP世界竞争力年鉴2002》资料,2001年各国每个制造业工人每小时全部报酬(美元)最高的是德国,为22.2美元;其次是美国,为19.86美元;第三是日本,为19.51美元……我国排在倒数第三位,为0.53美元。仅从这一数据就可以看出,即使在现有工资基础上为劳动者增加一倍的工资,我国劳动力的成本仍然是具有无可怀疑的竞争能力的!

   以上数据说明,在职工工资总额连续十五年下降的情况下,既使给劳动者增加一点工资,减少一点用工单位的利润,也是很有道理的。(谢良敏 作者为全总法律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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