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许霆已经上诉,但要法院改变现有判决,再减少刑期或做无罪判决,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昨日(12日),第五届全国中青年刑法学者专题研讨会暨“期待可能性”高级论坛在南京师范大学举行。“许霆案”是一个绕不开的焦点话题。对他上诉的前景,无论是“倒许派”还是“挺许派”,均认为再审改判希望渺茫。
4月9日上午,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无罪上诉。此前,许霆被判无期。该判决被指“量刑过重”而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并延续至今。
“这个案子引出了法律上的‘期待可能性’,指在特定情况下,能不能期待一个人去做合法的事而不去做违法的事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期待他去做合法的事,就不应进行处罚或减轻处罚。通俗地说,就是法不强人所难。”南师大法学院刑法学专家刘远教授说。
“许霆案直接引申出了这个问题。他所做的,正是在那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人所选择的行为,不应定罪,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一直“挺许”的刘远教授自称少数派,他认为,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情况下,刑法要为这种人性的弱点流下“温情的眼泪”,减轻其处罚。
与会的绝大多数专家,包括省内法院系统的法官,均认为一审对许霆在定性定罪上没有问题。
著名刑法学家、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表示,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大部分人的看法,只是在量刑上存在分歧。从无期到五年,除了民意起很大作用,更跟法院采用刑法中的“特殊减轻”条款有关:一是银行明显存在过错。这一过错虽然不能成为许霆无罪的理由,却可以成为适用特殊减轻的根据。二是违法程度较轻。许霆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而窃取财物,这和采用破坏自动取款机甚至非法潜入金融机构的盗窃行为相比,客观违法程度较轻。三是责任程度较轻。银行的过错产生了巨大的金钱诱惑,从而诱发了许霆的犯罪。
“从期待可能性上来说,由于存在着自动取款机故障这一状况,使得期待许霆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程度降低,这就减轻了许霆的责任。”陈兴良说,事实上,判决时“特殊减轻”条款极少使用。考虑到许霆案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一审由无期徒刑直接减至五年,这已经格外开了一个口子。但他个人认为,五年还是偏轻。(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