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巫山县组织结构最严密、人员最多、危害最大的涉黑犯罪团伙19名犯罪分子进行了一审宣判。该团伙首要分子王兴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等10多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54.2万元,另18名团伙成员根据各自罪名和罪行轻重,被分别判处死缓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涉黑团伙首犯王兴平自2003年起,先后纠集被告人杨某、秦某、汪某、侯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在巫山县城等地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王兴平为组织、领导者,以杨某、侯某等6人为骨干成员,云某等13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王兴平采取要求组织成员听从指挥、相互不打听等手段,加强对组织成员的控制和领导,还采取敲诈勒索、开赌场和贩卖毒品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有组织的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非法买卖持有枪支、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指控,2005年底,王兴平安排兄弟王辉,把与自己有过节的董迎久砍死。为了使在逃的王辉等人得到从轻处理,王兴平于2006年1月在停于巫山县公安局门前的自己车内,分别送给时任该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吴波、时任刑警大队长的谭祖平各3万元现金。同年春节期间,他送给时任该局局长的苏小江2万元现金。事后,这8万元行贿款均按规定上缴。法院最终认定王兴平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重庆市检察二分院对该团伙进行调查之后,对王兴平团伙的10余起犯罪事实进行了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