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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良宇案的两个反思

  4月11日,陈良宇案判决法锤敲响。按一审判决,这位61岁的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因受贿、滥用职权罪,将在狱中度过18个春秋。从去年6月1日至今,以上海社保案为中心,一系列具有关联性的经济罪案审判在上海、天津、安徽、吉林等地相继展开(参见《财经》封面报道《上海社保大审判》《还原张荣坤》和《审判陈良宇》)。在有机会审视较为完整的事实之后,我们已走到反思的时点。

  可反思之处颇多。百端待举之时,有两件事现在必须做起来:其一,筹划、颁布并坚决实施“阳光法案”;其二,出台约束领导干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这正是实施反腐防腐战略、重建公众信心的基本举措。

  所谓“阳光法案”,即指在中国,实行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制度,以法律要求官员财产公开化,使公众有充分的监督机会。

  早在1995年,中办和国办即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6月,中组部和中央纪委又颁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这些制度仅限于规章,而且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执行力度上,都与国际通行的“阳光法案”差之甚远,实效也微乎其微。例如,2001年的《规定》已将申报主体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需要抚养的子女。但是,参照世界各国经验并面对中国现实,这样的申报主体范围还嫌过窄,疏漏了高官的成年子女与兄弟姐妹等其他直系亲属,显然于“终端防腐”之目标不利。

  陈良宇案即提供了证明:陈良宇之子年过三十,不再需要“抚养”;其弟也已年过五旬。但陈良宇滥权受贿的行为,正直接发生在这些成年至亲身上。若其子其弟的财产均须依法公之于众,无论如何会对这类犯罪行为形成显著约束。

  官员财产的申报方法和程序亦当严格透明。现有规章虽有申报之规定,但申报途径为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同级领导人不具约束力;申报结果也完全保密,普通百姓绝无渠道查询监督,媒体亦从未披露。如此申报,如果能保证走过场已是万幸,约束官员不良行为几无可能。陈良宇的妻子黄毅玲从1996年起,连续十年在企业挂名领薪;陈本人则一路扶摇升迁,未受任何影响,足见申报规章在此形同虚设。

  “阳光法案”是世界各国采用的最广泛的反腐手段之一,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中国业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以此观之,中国尽快实施“阳光法案”,不仅是自身法治建设之急务,也是不容推卸的国际义务。每年全国人代会都有代表就“阳光法案”提交议案,拥护者甚众,没有理由一推再推,所谓“条件不具备论”是站不住脚的。在新一届人代会落幕之际,陈良宇案从反面再次昭显了这种必要性。

  至于出台约束领导干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或在国际上无太多先例,但也是中国“国情”使然。近年来,大量腐败案与领导秘书弄权相关。陈良宇案的一个关键情节很值得琢磨:上海社保案主要由张荣坤事件引发,但陈良宇在此事件中仅以“滥用职权”获罪,其本人及亲属并未从张处获得实利。而权钱交易的最嚣张者,则是当时的市委书记秘书王维工。2002年初,身为上海市长的陈良宇与张荣坤吃饭并当场承诺“帮忙”,这顿饭即由王牵线。王自2000年到2006年6月社保案发前,先在上海、后在北京,从张荣坤手中收受贿赂14次,计933.25万元,且绝大多数为现金(参见本期“张荣坤清盘”一文)。以身处高位者从单一个人处受贿而言,可称令人发指。至于王维工之结识张荣坤,又通过陈良宇秘书秦裕,后者亦从张处获利不菲。

  可见,在上海社保案中,秘书出身的秦裕和王维工的所作所为,已经创造了“身边人”弄权之最。领导干部的亲属、秘书,甚至秘书的亲属,绝不能代表领导干部本人,这本来是常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也多有管束性文件出台,例如《关于加强县以上领导机关秘书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1986年)、《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年)、2004年1月中央纪委所提“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之第五条,等等。如果不把王维工、秦裕等一干人的前车之鉴视为罕见例外,则应当承认,在中国转型期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权力寻租极易通过裙带路径扩张,制度疏漏还相当严重。因此,出台确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督促领导干部身边人员廉洁奉公、谨慎自律,仍是重要的制度建设任务。

  无论如何,陈良宇案还是在叩问制度之本。中共十七大确定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中国已进入“制度反腐”时代。“阳光法案”及“身边人”约束规章,都是防腐反腐的必要制度安排,理当尽快付诸实行;而从源头防腐做起,建立权力制衡与民主监督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未来的路还很长。

  (本文将刊于4月14日出版的2008年第8期《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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