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4月14日电 前段时间,云南一名东航飞行员辞职遭遇航空公司巨额索赔一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14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赔偿金额涉及的“培训费”成为争议焦点。
2007年5月,在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工作的飞行员郑志宏提出辞职后,被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600余万元,并要求其3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郑志宏赔偿航空公司130万元违约金并退还7万多元工资;航空公司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为他办理技术档案、飞行执照等手续。
14日,该案上诉双方先后就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一是技术档案问题。郑志宏认为应立即将技术档案移交至西南管理局。航空公司方面则认为,飞行执照不应当移交,因为一审时郑志宏并未提出这一请求。按照不诉不告的原则,执照手续不应办理。二是赔偿金额问题。航空公司认为,1999年8月郑志宏由副驾驶成为机长,此前有1529.38个小时的“带飞”时间,应视作培训时间,按飞行成本平均值计算,共产生培训费用约527万元。郑志宏则认为,按规定培训必须在航空模拟器或空载飞机上进行,实际只有300多个小时的培训时间;1529.38个小时自己是在副驾驶的岗位上工作,执行航班飞行任务,公司也给自己发放了工资,应看作工作时间而非培训时间。“有人一辈子都是副驾驶,没成为机长,难道公司培训了他一辈子?”
当天的庭审吸引了多家媒体到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