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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五大典型意义

  -因为:一对父子的坚持试探着法律的边界

  -因为:三次庭审激辩仍未决刑、民之争

  -因为:宣判后法官公开释疑解惑尚属罕见

  -因为:许霆案背后“民意”成“理性”样板

  -因为:我们成为下一个许霆并非不可能

  青年周末4月10日报道“许霆案”还远没有尘埃落定。法院重审后,许霆被判5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许霆的父亲告诉记者,许霆一定会在上诉书上签字的。

  “不管我的命运如何,判重还是判轻,无罪还是无期也好,我就希望我的不幸遭遇可以让法律界的专家制定出更好的法律。”2月22日,许霆在重审法庭上做了如此的“最后陈述”。许霆的父亲许彩亮也对媒体表示,要促进中国法治进程。

  三次庭审,无数次舆论阵地上的激辩,许霆案,这个被称为“疑难杂症”的案子,已经激发出太多此前没有被重视的问题。不管最后许霆是否能免于牢狱之灾,这个案子都应该被所有人记住。

  “这已经不是我儿少判一两年的问题了”

  有人说,年逾五旬的山西汉子许彩亮比儿子许霆还红。对此,许彩亮一笑置之。他说自己不愿意出名,有记者去山西老家挖掘许家人的“背后故事”他会很生气,认为是远离了大家该关注的核心——许霆取款案。如果没有这样一位强势而执拗的父亲,许霆的命运也许将不是现在这样。

  -“没有骨气生不如死”

  许霆在庭审上的表现总是让他那习惯处于强势地位的父亲感到不快。重审第一次开庭,许霆表示“自己是帮助银行保管资金”,许彩亮气得恨不得冲上去打他两下,并在法庭外对媒体说儿子“撒谎”。周围一些朋友认为他这样对儿子做出评价有点“过”,但他仍对记者坚持:“那就是我的真实想法。”

  第二次开庭,法官宣布因盗窃罪判五年刑期后,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这也让许彩亮非常恼火。也许许霆并不知道,开庭之前,他的父亲曾在上午赶制了一条横幅,上书“有错≠有罪”,就在离中院较远的斜对门一直默默地举着。

  庭审结束后,许彩亮还托律师转交了一封短信给许霆,信中简短地写道:“我儿,首先我先骂你一声,没有骨气生不如死。你这样的行为能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吗?在这个社会上,有好多的媒体在关注,你这样做对得起他们吗?你不想国家有完整的法律吗?我就感到羞……我和你母亲都同意上诉,你要坚决支持啊!不要因为自己的利益,而辜负了所有媒体和各界人士的关心,望你果断……父亲于广州。”

  -“恨不得自己为儿子辩护”

  许彩亮原先是山西某铜矿的技术工人。虽然对记者表示自己“一辈子没安生过”,但也从没和官司扯上关系。这次由于儿子的事,他在五旬之年拿起了《刑法》,开始重新学习。还在朋友的帮助下在新浪开了个博客,取名为“许霆案:莲子苦,梨儿酸”。目前只能采取口述朋友帮忙打字的方式发表文章。

  “我从刚一开始就觉得我儿没有盗窃,我从来没见过双方面发生的盗窃,而且我儿子也不是恶人。”许彩亮对自己当初面对公安机关时的坚持很是自豪。如今的他已经多少可以运用“法言法语”向到访的记者们解释自己的行为了。

  他坚持要上诉,除了许霆原本的两位律师外,他还在北京和咸阳都找了好几个律师一起准备上诉书。“他们写的上诉书我都要看看,这次一定要写好。”他甚至对老同事说,自己恨不得亲自为儿子辩护。“律师最后也是被我的观点说服了。”许彩亮说。

  他甚至为自己的执拗找到了更宏大的理由:“我要推进中国法律的完善,许霆的案子判好了,将来就不会再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

  网络产生新问题非《刑法》不能治?

  记者再次连线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与两个月前相比,这位律师的思路显得更加清晰。他不讳言自己对许霆的辩护曾经走过弯路,对他来说,接手这个“疑难杂症”已经成为一个绝好的学习机会。在电子网络逐渐成为生活主要组成部分的时候,他必须思考这一新生事物带来的新问题,并期待因此改变法官的判罚。

  -从辩其侵占罪到辩其无罪的转变

  在一审开庭时,许霆的两位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许霆犯有“不当得利转化为侵占”而非“盗窃”,从而寻求轻判,同时也提出本案最佳处理方式还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但并没有坚持无罪的辩护意见。

  “我们接了这个案子以后是按照固有程序走的,但是越来越发现这是一个疑难杂症,我们的能力也许不足以应对,就打算组织一个研讨会。”杨振平告诉记者。

  可惜,研讨会一拖再拖,召开之时,无期徒刑的判决已然出炉。在研讨会上,各路专家们几乎达成许霆无罪的共识,认为应该是在民事法律内解决的问题。这个观点,也成为重审时许霆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

  -许霆与银行不是交易合同关系?

  在2月22日的第一场重审开庭中,杨振平就提出许霆是拿着自己合法的银行卡通过正常手段取钱,整个活动属于履行民事合同的行为。

  重审判决书中对许霆的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做了三条评判,其中对“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法官认为许霆的行为“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且至今未退还赃款,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因此认为律师的辩护不成立。

  但杨振平告诉记者,法官并未就许霆的取钱行为是否是基于取款合同的交易行为做出评判。在重审开庭之前,广东省律师协会曾经组织过一次研讨会,在会上许多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对ATM机做出了认定,认为是银行的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商务中,一切行为都是通过电子网络操作完成,不能割裂地认为“机器知道,银行不知道”。“如果要割裂来看的话,我们的许多电子商务活动岂不都违法了?”杨振平说。

  但杨振平认为法官回避了他提出来的“电子商务交易”论点,而是选取了其中一部分法官认为能够反驳的进行了反驳。

  -为何一种行为出现了两种属性?

  判决书中还写道,许霆第一次取款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属于刑事犯罪,但之后的取现就是盗窃。杨振平在重审时也对公诉方的这个说法提出质疑。“《刑法》讲究的是一种行为只有一个法律属性,在法庭上公诉方还说许霆取出的1000元里面有1元是合法的,剩下的999元是非法的,这种割裂的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个问题也没有得到法官的回答。

  重审判决后法官释法答疑尚属罕见

  许霆重审判五年,是基于什么原因?法官如何看待此前媒体上的各方争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判当天对新闻媒体进行了“情况通报”,被认为是一种开放的姿态,也许是许霆案带来的另一场胜利。

  3月31日当天宣判后,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法学博士甘正培针对社会公众热议的一些许霆案中的争议以及许霆为何获法定刑以下的量刑,在案件宣判后进行了公开的释法答疑。

  有评论认为,“在案件宣判后,法院组织相关法官对公众与媒体进行公开的释法答疑,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属罕见,广州中院开了一个好头。”

  据广东当地媒体报道,为了准备好发布会,法院提前一周向媒体征集问题,后由于问题太多又规定每家媒体只能问一个。当天,发布会又突然改成“新闻通气会”,只由中院“通气”,不给媒体提问机会。

  而许霆的律师杨振平向记者表示,用于说理的最好途径是判决书,但广州市中院并没有利用好判决书进行说理,里面的结论大多数还是强加性的。

  哪怕仍有诸多不满,想想去年12月,广州市中院第一次做出“无期判决”的判决书,仅有4页纸,对判决理由的阐述只有9行字。而现在,判决书有1万多字,法院还专门为该案召开通报会详解判决理由。这些都值得被其他法院借鉴。

  学者:公正的“民意”表达无需底线

  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许霆的命运将会如何?我们无法量化出媒体、网友们在许霆案中所发表的言论声音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判决,也无法得出许霆案的改判就是民意所致的结论,但媒体的作用和公众意见的表达,却是一场普通官司演变为一起公共事件的最关键因素。记住民意在这次审判中的表现,因为这是我们自己的声音。

  -许霆差点成也“民意”败也“民意”

  从“无期”到“五年”,许霆跨过这道不可能的坎,其中“民意”的作用无法忽视。2007年12月,许霆在广州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这个结果令公众感到“恐惧”,因为这将我们每个人可能遇到的诱惑置于“贪婪”与“理智”的道德挣扎之中,感同身受的普通网友们开始关注这起刑事审判,并参与到罪与非罪、罚轻罚重的专业问题的争论中。甚至出现了网友自发组织的挺许派QQ群等网络群体。2008年1月,许霆案被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中院重审,这个结果让广大老百姓松了口气——许霆有救了。

  但此案果然戏剧冲突不断。在2008年2月22日重审第一次开庭上,许霆一句:“取款的本意是出于好意保护存款”,让不少“挺许派”宣布“倒戈”。无怪乎许彩亮在当时庭上气得想冲上去扇儿子两巴掌,无怪乎许霆的辩护律师感觉“很遗憾”,称许霆是个“缺心眼”。

  所幸的是,此事中的“民意”多了理性的思维。许多评论家及时发文表示应该“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差点因为许霆个人道德缺陷而失控的民意最终在法律的分歧面前仍然归于一致,等到了从无期到五年的“跨越”。

  -事实清楚“民意”才能公正

  此前曾有“法院内部人士”有过抱怨。一位据称来自广州市中院内部的人士称:“发回重审后,中院受到了舆论、政府等各方面的压力,这不利于司法独立,也不利于法官对该案做出公正的判决。”

  对此,即是新闻法学者又是执业律师的周泽认为:“司法公正不仅仅意味着法院的判决,还意味着接受民众的评价,如果一个判决出来民众普遍认为不公正,你就无法说这个判决是公正的。”

  对于许霆案中表现突出的“民意”,周泽认为是达到了“公正”的标准。“只要一个事件信息披露是充分的,这时候的民意表达就能够达到我们所说的‘公正’。许霆这个案子事实非常清楚,事实没有什么纷争。民意有分歧很自然,但并不意味着‘民意’是不可捉摸的。社会有共同的教育基础、道德观念,因此人们的认识是趋同的,也是我们可以看出来的,许霆的案子就体现了这一点。”

  哪怕是公正的民意,在面对法律时是否要有所谓底线?

  “我们常说司法独立,言论自由。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司法独立就可能演变成司法专横,言论对司法的公正起矫正的作用,我认为只需自由表达,无需底线。”

  我们成为许霆的概率并不低

  许霆父子在不同场合都表达过希望藉由自己的遭遇促进中国相关司法制度的完善。但有学者指出,由于ATM机出错而导致“许霆式犯错”只是特例中的特例,不需要专门为此制定法律。而事实上,在许霆案的前后,都有类似的事情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这也成为我们记住许霆的最后一个理由——我们都有可能成为许霆。

  2001年3月2日,云南。何鹏到ATM机取款时发现自己卡内居然多出百万巨款。他在不同的ATM机上共取出人民币42.97万元。2002年7月,曲靖市中院判处何鹏无期徒刑。如今已服刑7年。

  2007年1月28日,宁波。来自湖南的农民工唐风军,在发现取款机漏洞后,和弟弟唐风光一起跑了10多家银行,取走50多万元现金。2008年3月26日,宁波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向宁波中院起诉唐氏兄弟,该案将于4月15日下午在宁波市中院开庭审理。

  2008年3月29日,南京。26岁的南京男青年曹某从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他人银行卡里的18000元钱。4月1日晚上,曹母连夜把钱送到派出所。昨天上午,经过亲人劝说,曹某来到派出所,银行卡主人赵先生夫妇也拿回了这笔钱。4月2日晚上,曹某已被栖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处理。

  2008年2月26日,佛山。董某到柜员机取款,发现内有银行卡仍在业务系统中,于是分七次提走17000元。近两个小时后,取了钱的董某担心成为第二个许霆,主动报警。3月27日下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正式对外透露这起事故的最新处理情况:由于银行方面不对董某追究相关责任,民警在对其作出教育后释放处理。

  2008年3月25日,南宁。南宁的申先生在银行ATM自助取款时意外地发现,想取张50元的人民币,机器竟然吐出100元来。试过好几次,都是如此。申先生想起前些日子报道的“许霆恶意取款被判刑”的案件,立刻拨打了银行电话。于是银行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封锁了这台取款机。

  2008年3月31日,成都。成都一大学生小吴偶然发现银行ATM机旁的“95588专线电话”竟然可以免费打电话。拨打了10个电话后,小吴担心被银行追偿,主动向银行反映这一故障情况,并愿意补缴话费。银行并没有收取小吴的话费补偿金,也表示不会追究小吴的责任。

  ……

  以上是记者利用网络搜索到的许霆案前后全国各地有报道的类似事件。对“成为下一个许霆”的恐惧让几乎所有当事人都选择了主动还款。

  有网友在百度许霆吧发帖:“以上出错的机会可能是万分之一,也可能是十万分之一,还可能是百万分之一。但轮到您的头上,就是百分之百。明天,您可能就是某甲,我可能就是某乙……记住:ATM机多吐出来的钱并不是您的,您有义务归还。但在未归还之前,你有义务替银行保管,如果发生了意外(火灾被烧、被大风吹走、被人抢),您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珍爱生命,远离ATM机!”

  网友的话固然是调侃,但许霆案所起到的普法和震慑作用,是显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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