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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门槛低 专家:法律应强化保荐人责任
2008年04月16日 11:29:5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上市公司业绩第一年变脸,第二年亏损,第三年就披星戴帽要退市",针对我国目前主板中上市企业出现的这种现象,有法律专家不客气地指出,保荐人对此要负责任!但实践中,却鲜有保荐人因未尽职责而受罚的。至少从媒体的报道情况来看,几乎没有 目前全球有40多家创业板市场,其中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和英国的AIM是全球创业板市场中最成功的案例。美国的经验主要就是严厉的监管制度,英国的AIM成功的经验主要是其独特的保荐人制度 针对有媒体称创业板将暂缓推出的报道,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今日澄清说,此说法失实,我国酝酿近十年的创业板,将按计划在近期推出。 另据记者从近日召开的资本运营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座谈会上了解到,基于创业板的法律要务及市场风险,与会法律专家建议,创业板规则中关于保荐人责任的有关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这首先是基于创业板存在着不同于主板的多种风险。"中世律所联盟所之一、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陈长洁律师表示,创业板与中小板在定位上虽然不同,但上市企业要面对的法律风险却是相同的,从中小板近几年的运行中可以看出,其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经营风险、操纵股价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诚信风险等五大方面。 据记者了解,深交所在对中小板2007年监管工作进行总结时,曾严肃指出中小板企业规范运作中存在着大量问题,包括个别公司存在隐瞒日常关联交易的行为、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财务数据和表述存在低级错漏等等现象。 "创业板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于其定位,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经营风险更高、业绩不确定性大,容易大起大落,同时由于公司规模和市值都较低,股价被操控的可能性也非常大。"陈长洁表示,根据其它国家的经验,经过初期炒作,创业板的成交可能日渐清淡、流通性不畅。另外退市风险以及财务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诚信风险在创业板引起的风波也会更大。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保荐人作为入市把门人,在这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责任,从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对于保荐人的责任还有待于加强。"中世律所联盟律所之一、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贤波直击要害。 他认为,在创业板推出的过程中,对保荐人的要求应该更严格,三年的督导期限不能改变。"征求意见稿虽然将创业板保荐机构的督导期,由主板的两年延长为三年,基于创业板的特有的风险等特征,还需强化对保荐人责任的追究。" 他介绍说,中小板在2004年发生过"江苏琼花(002002)"欺诈上市、"伟星股份(002003)"信息披露违规案,这两家企业都是刚刚上市就出了问题,因此对于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完善,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都负有责任。一旦上市公司出现治理丑闻,不仅中介机构可能面临处罚,遭受信誉危机,保荐人同样应受到处罚。 针对我国目前主板中上市企业出现的"第一年上市业绩就变脸,第二年亏损,第三年就披星戴帽快要退市"现象,有法律专家不客气地指出,保荐人对此要负责任!但实践中,却鲜有保荐人因未尽职责而受罚的。至少从媒体的报道情况来看,几乎没有。 中世律所联盟律所之一、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吕立山介绍说,目前全球有40多家创业板市场,其中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和英国的AIM是全球创业板市场中最成功的案例。美国的经验主要就是严厉的监管制度,英国的AIM成功的经验主要是其独特的保荐人制度。 "而在中国,由于创业板上市门槛比较低,市场信用比较缺失的情况下,与其上市之后的严厉监管,不如在上市之初,就将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陈长洁律师认为,"严格对保荐人责任的约束与违规行为的处罚,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尽可能避免将不合格公司引入创业板。"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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