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6日举行的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丁露宣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
丁露介绍说,近年来,许多台湾居民和法律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话咨询等方式,表达他们希望能够参加大陆司法考试的迫切愿望。我们认为,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在大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是两岸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和增进海峡两岸交往,有利于为两岸同胞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
她宣布,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均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一样,按照司法考试标准进行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丁露介绍说,目前,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正在研究和制定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结合2008年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总体部署,适时予以公告。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丁露还具体介绍了报名方式、考试地点和收费等有关问题。
她说,台湾居民参加大陆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和大陆的报名工作同步进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司法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网上预报名,之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报名现场进行确认,然后领取准考证。
丁露表示,欢迎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共同构建服务经济和造福社会的交流合作平台,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