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我国将严格国家质检中心统一命名。按照规定,国家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XX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并与实际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相符。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或“国家”等容易与国家质检中心相混淆的名称。
技术机构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划设立国家质检中心相关条件的,可以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报告和《申报国家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省级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筹建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并且应由5人以上国内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其中应当聘请院士、教授级或特殊津贴的专家担任顾问,由承担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等部门组成筹建办公室。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负责编制筹建任务书,在批准筹建后3个月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组织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使国家质检中心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
承建单位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后,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筹建验收工作。质检总局收到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与评估指南》、《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验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及筹建任务书进行验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评情况进行核实,承建单位按筹建任务书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相应的国家质检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工作。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承建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2个月。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据介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规划方案,国家质检中心的设立应符合“全国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等要求。规划和布局要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重点建设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安全、卫生、环保领域,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等领域的国家质检中心。同时,国家质检中心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