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江苏省优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全省30多万涉军人群受惠。17日,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从生活、医疗、遗属生活补助等方面对此作了详释。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城乡一体。新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计算,农村基本持平,城镇略有增加。在西藏地区服役的,应当提高优待金标准。考虑到全省各地的财力有差异,《实施办法》授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优待金的具体标准。此外,新办法还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我省首创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固定下来。
老复员军人和残疾军人配偶可领“低保”。《办法》规定,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去世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享受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生活补助。这一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
在全国首次实施“抚慰金”制度。国家规定,烈士可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我省在“抚恤金”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再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据悉,“抚慰金”的提法是首次出现。
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享受生活补助。为解决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办法决定,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可享受生活补助。具体标准为安置地城镇居民低保全额水平。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当地政府可按照一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安置补贴。这在全国也是一大创新。
以上抚恤优待政策,经费渠道都以公共财政为支撑。除中央财政外,地方财政主要是县区级财政承担了相当比例的补助经费;特别是原本由群众统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也全部转由当地财政解决。(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