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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为何成了敛财工具
2008年04月18日 20:56:0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权力系统内部的监督构架,必然不能解决权力系统自身的腐败问题。这种权架既要面临永无止境的“谁来监督纪委”、“谁来监督审计”之类的问题,又无法保证纪委、审计等部门能够担起真正的监督大任。前一个问题,类似于寻找监督的上帝,而这个上帝在权力系统内永不存在;后一个问题,则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普通意义上具有“战友情”,容易结成官官相护的网络,而非真正的监督关系。 曾锦春——湖南彬州市原纪委书记,已在长沙受审。 这个最简单的表述,十分浪费新闻。最起码,我应该加上“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这个称号,现加上“受贿金额超过陈良宇10倍”,还加上靠“双规”敛财,才能够写出他的基本特点。 然而,这样其实仍然不能标示出我看到曾锦春受审报道时的震惊程度。在起诉书中,曾锦春涉嫌受贿金额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而不在起诉书中的是,他还有约4000万元为红包礼金、投资收益。 总计8000万元涉案金额,这就是曾锦春在一个地级市纪委书记任上创下的战绩。 人们大概已经渐渐习惯了贪官故事,离奇感、愤怒感大大降低。但即使如此,曾锦春的故事仍然十分具有震动效果。这是曾锦春案件的不凡之处。 今年早些时候,彬州市在雪灾中经受了极大的苦难。但更早的时候,彬州市经历过的苦难,也许并不比雪灾的苦难小。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长、副市长等人都因腐败而入狱,这些人不是窝案,而是系列案。系列案的意思是,他们并非一伙,而是各有一窝,独立作案,彬州人同时被几窝人虎掠狼夺。例如,市委书记垄断郴州各区县的城建项目,纪委书记独揽全市矿权审批。人们就生活在这样一个官场的“黑色割据”之下。 在这样的割据之下,公安局长也会因为引起了矿主不满而被几度“双规”,谁还会得到基本的安全保证?举报曾锦春的材料,三度引至省纪委的调查,结论是“一个基本合格的纪委书记”。如果不是被撕咬的公安局长还能够寄希望于政法系统的介入,曾锦春差不多就会安全降落,而对于一个普通人,又怎能指望这种纪检系统与政法系统的PK? 纪委书记曾锦春手中握有“双规”权,而“在实际操作中,双规对象没有界线”,按照规定,纪委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并不局限于党员。这就是说,曾锦春的“双规”可能落到任何人的头上,只要他愿意。于是,一个设计中的“反腐利器”,变成了一条腐败的大道,“双规”反腐只是想象中的效果而已。 有人注意到,纪委的工作受同级党委的监督,但在彬州,市委书记李大伦自身不干净,导致了曾锦春实际上不受监督。这一种解释,可能会把“双规”变成腐败通途的问题个别化。就算李大伦没有腐败,难道他就一定可以使曾锦春受到监督吗?他们是同僚,是战友,一般来说,监督不是他们工作的常态。 或者有人会说,如果有上下级监督,曾锦春就可能不至于犯下几千万的腐败大案。那么,省纪委对市纪委有没有上下级关系,三次调查的结果又怎样呢? 权力系统内部的监督构架,必然不能解决权力系统自身的腐败问题。这种权架既要面临永无止境的“谁来监督纪委”、“谁来监督审计”之类的问题,又无法保证纪委、审计等部门能够担起真正的监督大任。前一个问题,类似于寻找监督的上帝,而这个上帝在权力系统内永不存在;后一个问题,则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普通意义上具有“战友情”,容易结成官官相护的网络,而非真正的监督关系。 曾锦春案件虽然情节具有震动效应,所揭示的道理却仍然简单,清洁权力,不只需要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而且需要开辟公开的社会性监督渠道。公民的位置,不应当是充当权力的受害者、沉冤得雪后放鞭炮庆祝的苦难人。公民应当可以通过各种社会性渠道,随时去公开表达对权力的怀疑,公开揭露权力腐败的蛛丝蚂迹。没有公民权利的高扬,可能会有权力的分肥,但永远不能保证有权力制约。权力制约不只是权力机构之间的牵制,它的前提是公民权利处在至高的位置。(刘洪波)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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