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的权力来源行政主体如城建、环保等等自身本来就没有强制权,主要都是申请法院执行的。真是: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此权,何谈来赋予?
近期,报载广州市正在研究制订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对于其中有关赋予城管强制权的问题,也是议论纷纷。在我看来,赋予城管强制权存在几个法律障碍。
一是首先在于强制权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理论上没有定论,并不能因为我们叫它行政强制权就可以认为强制权能当然地归于行政了。国人素对行政强制有种恐惧,这也是我国多年来在立法上与制订中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始终坚持司法原则的原因所在。因此,在理论高度上能否将其直接交给行政主体就首先存在可争议性。
二是城管是否能有强制权。因为城管这个部门的设立直接缘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国务院的创新举措,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法与国务院的本义是治理实践中多头处罚、罚多扰民的现象,以此理论和规定为依据,拉开了处罚权集中行使、设立城市综合管理的序幕。但是这就意味着城管的设立不是依据宪法、组织法而设立的,其准生证本身就是有瑕疵的。
更何况,现在只是给了城管集中处罚权,并没有哪部法律准予强制权也集中——我这里说的是法律,具体还只能是宪法与组织法,或以后出生的行政强制法,低层次的法规在此不具有正当性。
第三,能够转授权给城管的行政主体自身有没有强制权。城管的权力本质上是其它主体转授的,如果其它主体没有,那么这权力说赋予就赋予是要打折扣了。
有学者对我国现行的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的65部法律、法规进行了统计,行政机关执行的约占23%,主要集中于公安、税收等领域。行政机关和法院选择执行的约占3%,主要集中于海关管理领域,只有处罚规定而没有明确由谁执行的约占4%。
而城管的权力来源行政主体如城建、环保等等自身本来就没有强制权,主要都是申请法院执行的。真是: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此权,何谈来赋予?
(作者系广州法律工作者 茆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