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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警局被湖南法院判赔500万12年 拒不执行

  ●时任天津市公安局局长的宋平顺曾干预本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央政法委都曾发函督办本案

  黄友元今年63岁,已经和公安机关“较量”了18年。

  她的对手———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在1990年6月对黄友元实施收容审查后,以代为还债的名义,处分了她的财产,后被法院判定为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这个籍贯湖南株洲的老太太希望至少取得500万赔偿,这是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直接损失。如果失败的话,她将在贫病交加中度过余生。

  黄友元期待的胜利,是这么近,又那么远:法院判决早在1996年3月就已经生效,却因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殊“身份”,始终无法顺利执行。

  12年,时光在僵持中飞逝。当年主持案件审判的法官已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另一位审判员也因癌症病逝。

  而黄友元依然在等待。

  18年的“较量”

  ●1990年6月19日,黄友元以“涉嫌倒把”罪被收容审查,关进看守所。

  ●1990年9月25日,塘沽公安分局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取保候审,解除了对黄友元长达54个月的人身限制。

  ●1995年3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黄友元提起的行政诉讼。

  ●1996年3月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到期不能追回,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1997年7月,湖南省高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查后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

  ●199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函告中央政法委:此案的实质是公安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希望在贵委的统一协调下,使本案判决能够尽快得到顺利执行”。几个月后,中央政法委发函,请天津市政法委“督促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此案判决的执行工作”。

  ●2004年6月,株洲中院在递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告中说:此案执行,希望渺茫,无从下手。此前,株洲中院曾经两赴塘沽,均告无功而返。

  ●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召开了由湖南、天津两地高院参加的会议,最高院还以督办函的形式对此案进行督办。但目前此案顺利执行的前景并不明朗。

  “涉嫌倒把”被收容审查

  1.8万吨原煤惹祸,黄友元身陷囹圄100天;多年后塘沽公安分局承认自身存在诸多失误

  自从离开看守所以后,黄友元原本近视的眼睛就几乎失明了。镜片度数从1800增至2800,她成了残疾人。这是1990年9月25日,塘沽公安分局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她常常向人哭诉,在那身陷囹圄的100天中,自己受到种种非人待遇:她被要求摘掉眼镜,脱去鞋袜,吃下女看守提供的“油条”———一种用带刺的棍棒实施的殴打。她和外号“二叉”的女牢头关在一起,寝食不安。

  在此之前,黄友元是一名成功的煤炭商人。她承包了一家煤炭发运站,进煤、出煤,从中赚取差价。那时煤市紧俏,黄友元生意红火,据说一年就赚了800多万。她喜欢把现金存放在伸手可及的地方,租住宾馆的地毯下,铺满了50元一张的纸币。

  现在,那个说一不二的女老板变得和祥林嫂一样喋喋不休。在不胜其烦的讲述中,还穿插着她在看守所中进行的“英勇斗争”:面对莫须有的罪名,她是如何坚强不屈,机智地同提审民警周旋,最终把对方推入无计可施的境地。

  后来案卷材料记载的情况是:黄友元(在看守所中)精神失常、屎尿失禁。

  塘沽公安分局对黄友元实施收容审查的理由,是涉嫌投机倒把(1997年《刑法》修正时,“投机倒把罪”被取消)。这个笼罩着计划经济色彩的罪名,原本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倒买倒卖,或者以次充好。

  黄友元“涉嫌倒把”,祸起1989年。

  当年4月,她和广州钢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提供原煤1.8万吨。煤到岸后,广钢检验发现,发热量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更为严重的是,这批原煤投入燃烧后,损坏了广钢的进口锅炉。双方因此形成纠纷。

  时至今日,黄友元坚持认为煤质与己无关。她的理由是:在这批原煤装船发运之前,广钢采购人员亲自现场抽样,送交天津商检部门化验合格,并且获得广东经委派驻把关人员的签字放行。这些都是当时煤炭贸易的必经程序,“货离港后就不管了,这是做煤的惯例。”黄友元说。

  最早受理此案的,是塘沽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2007年8月29日,一名曾经亲赴广州调查的工作人员回忆说:广钢煤场中,黄友元的煤并未单独存放,所有的煤堆在一起进行分拣,造成取证困难。

  塘沽公安分局介入后,仲裁程序被中止,事情开始向不利于黄友元的方向发展。但即使是在公安局内部,仍然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位参与侦办此案的民警告诉记者:“要说黄友元没有责任,这肯定不对。但这就跟汽车追尾一样,有个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当时的调查,广钢将煤粉化后,为了增加燃烧热量,加入了重油,不料这种混合物燃烧剧烈,并不符合生产投料标准,这才烧坏了炉底。“退一万步讲,就算黄友元有投机倒把行为,但如果广钢当时不使用这种已经经化验确认不合格的煤,你能说黄友元有多大罪名?”这位民警说。

  在煤炭贸易这个漫长的利益链条中,究竟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没有人去认真追究。倒是黄友元被抓了起来。1990年6月18日,几个陌生人以谈生意为名,将她叫出宾馆,推进一辆面包车。第二天,天津市公安局发出收容审查通知书,黄友元被关进了看守所。

  多年以后,塘沽公安分局承认自身存在诸多失误,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现这种现象是能够理解的”,塘沽公安分局现任局长吕长贵,在2006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的《申诉信》中这样表示。错误收容黄友元,发生在吕长贵担任分局“一把手”之前。而他的前任,目前官至天津市公安局局长。

  逢此劫难的黄友元有着另一番解释:“主要是因为当时我就有一部‘伏尔加’。”伏尔加是产自原苏联的一款轿车,主要提供高级领导干部使用。在合资汽车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前,拥有一部伏尔加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那时候我太红了”,黄于是将起因归结为生活上的奢侈和招摇。

  3万多吨煤被公安局处理

  1996年3月,湖南株洲市中院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否则要赔偿黄友元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1994年12月27日,塘沽公安分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取保候审,解除了对黄友元长达54个月的人身限制。

  此时距离《国家赔偿法》正式生效还有3天,这部承载着非凡意义的法律,首次承认一直以来被认为是一贯正确的国家,也会犯错误,而且要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后来发生的事情证明,这部法律要想为老百姓所用并非易事。

  黄友元是个只会读、不会写的半文盲,她对此一无所知。重获自由的黄友元,最关心的是如何追回自己的财产。在此之前,塘沽区公安分局以代为处理债务以及发还赃证财物为由,将黄友元存放在港务局的3万多吨煤炭,批给包括广钢在内的11家单位或个人。

  一名叫做“赵秋红”的人,于1990年11月13日领取了3100吨,黄友元说“我跟他没有任何来往”。10天后,另一名叫“宋宝祥”的人,领取了400吨,黄友元说“我根本不认识他”。塘沽公安分局声称有调查笔录为证,只是笔录始终未向黄友元出示。

  塘沽公安分局长期主张的观点是:公安局用黄友元价值313余万元的原煤,抵消了307余万元的债务和广钢202余万元的损失。公安机关代替黄友元清偿债务的行为,不仅没有给黄友元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因为用于抵债的原煤的价值远远小于债权,造成债权债务关系消失后间接使黄友元获得了利益。

  按照这种说法,黄友元从一名“受害人”,摇身成为违法行政的“间接受益人”。而这也成为日后法院判决生效后,塘沽分局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主要理由。

  对于来自公安局的解释,黄友元的律师刘文提出强烈质疑:“不论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属实,都不是公安机关出面解决的事情。即便黄友元欠下巨额债务,也应由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公安部早就有通知,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

  1995年3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黄友元提起的行政诉讼。在此之前,黄也曾向天津当地法院状告塘沽公安分局,但两级法院均告知:“无法受理”。

  株洲中院审理认为,塘沽公安分局违法行使职权,并于第二年3月7日作出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3.05万吨,到期不能追回,则按照每吨169元进价,赔偿经济损失合计500余万元。

  这是一个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塘沽公安分局后来对外解释说:株洲中院未能按塘沽公安分局的要求,驳回黄友元的诉讼请求,塘沽分局“在协调未成的情况下,以不出庭、不应诉作为对法院不依法审判的表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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