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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管理条例六月施行 客户委托金不动用
2008年04月25日 10:26:3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证券公司不得动用客户资产 根据《证券法》确立的原则,条例对客户资产保护措施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 2.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 条例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2)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3)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 个人不得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条例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四方面的规定: 1.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入股证券公司并滥用其股东权利,条例规定,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3.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 4.为了促进新设证券公司人力资源保持良好状况,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措施处置证券公司风险 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是自我整改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时,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托管、接管托管、接管是无自我整改能力,需要借助外力进行整顿的一种处置措施。当证券公司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且不能自行弥补,或者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交收违约数额较大,或者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时,证监会按规定程序选择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接管该证券公司。 行政重组行政重组是出现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证券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撤销撤销是对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证券公司,采取的市场退出措施。 六规定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1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保障证券业务正常进行。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3行政清理组转让证券类资产应当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方案应由证监会批准。 4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证监会认定。 5除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外,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 6除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正常支出外,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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