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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就《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答记者问
2008年05月06日 20:16:4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日,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发布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对涉密地质资料的定密、借阅、利用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部储量司司长关凤峻。 记者:为什么制定发布《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关凤峻: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而涉密地质资料是包含国家安全信息的一类重要资料。在当前推进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如何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能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是政府部门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中要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我部近年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规范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对同一种资料,各地确定的密级相差甚远;二是涉密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不清楚如何对外提供服务,而需利用涉密地质资料的用户也不清楚如何从保管单位获取涉密资料。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和充分发挥涉密地质资料的作用,迫切需要制定发布《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记者:新出台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是如何定密的?与过去相比,有何变化? 关凤峻:新出台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是这样规定的,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此前发布的《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原则定密,此前发布的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才按本《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规定定密。 与过去相比,新出台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定密原则没有变化,只是对此前的规定作进一步细化,更便于基层工作人员操作。 记者:据了解,与过去比,这次出台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对定密程序有重大变化,变化在哪? 关凤峻:过去涉密地质资料是按照“谁形成,谁定密”的原则定密。而按新规定,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这是一个重大变化。那么,对以往形成的涉密地质资料,还是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来确定密级。 记者:新规定下,人们利用涉密地质资料是不是更方便? 关凤峻:是的。过去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每次都要处级以上单位开证明,利用起来非常麻烦。而按新规定,办理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的单位,有资格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只要凭工作证就能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了。这就大大方便了人们的借阅利用。记者:利用方便了,还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吗? 关凤峻:应该说,新规定一方面确实方便了人们利用涉密地质资料,另一方面,新规定对涉密地质资料的管理比以前更严格了。例如,新规定虽然允许凭工作证就能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方便了资料的利用。但新规定要求只出示工作证的,资料保管单位在向有资格借阅复制资料的有关人员提供服务时,还要通过电话与借阅复制单位联系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这样做,既确保了国家秘密的安全,又方便了人们利用涉密资料。 记者:那么,哪些单位和人员能利用涉密地质资料? 关凤峻:新规定明确以下四类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一是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二是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管的事业单位。三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四是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因涉密资料的对外服务只对单位不对人,因此,本《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没有对利用涉密地质资料人员资格作出规定。具体利用涉密地质资料人员的资格由借阅复制单位确定。 记者:要办哪些手续才能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 关凤峻: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要履行下列手续:首先要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其次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时,借阅复制人应出示《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或单位介绍信、单位工作证,并按要求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 记者:不申请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是否可直接凭单位介绍信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 关凤峻:不能。因为不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就无法明确资料保管单位和用户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因此,《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规定,有资格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时,必须向资料保管单位提交《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并作出保守国家秘密的承诺。对于违反承诺泄露国家秘密的,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记者:在新规定下,是不是借阅复制人出示单位工作证就能利用涉密地质资料了? 关凤峻:你的理解不对。按《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规定,首先应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然后再凭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才能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 记者:有的单位申请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时明确提出要求,该单位的人员只能凭证书借阅复制资料,而不能凭工作证借阅复制涉密资料,这种要求是否被允许? 关凤峻:按《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规定,办理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的单位,该单位有资格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可凭工作证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如果该单位明确要求自己单位的有关人员只凭《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借阅复制资料是可以的,但应在《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的“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盖章”栏中注明。(丁全利)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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