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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蔬菜总公司九名领导贪污72万元被判刑

  2007年4月,南昌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发生一场“大地震”:包括该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副经理以及纪检书记在内的9名领导干部纷纷被南昌市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带走,接受审查。近日,有消息传出,这9名被告人均已获刑,记者也从司法机关得到了证实。

  缘起 土地开发弄来钱

  据了解,南昌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以下简称蔬菜总公司)这9名干部的落马,均因洪都菜场土地开发所引起,因为开发土地,他们谈来了钱。

  2004年11月,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委托其下属单位南昌长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建筑公司”)对南昌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的属下洪都菜场占用的土地进行开发。蔬菜总公司以向长江建筑公司购买9套商品房为条件之一,与长江建筑公司多次洽谈,并就洪都菜场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由长江建筑公司在原址新建的房屋底层无偿归还洪都菜场经营用房750平方米,并由长江建筑公司每月支付洪都菜场拆迁重建期间的过渡费1.3万元。

  另外还约定,由长江建筑公司支付给蔬菜总公司因拆迁洪都菜场少安置400多平方米面积补偿价款80万元,该80万元由长江建筑公司以欠款形式向蔬菜总公司出具欠条。

  对于为何要求长江建筑公司开具80万元的借条,时任蔬菜总公司经理孙国顺(副县级)在接受办案人员审讯时说出了缘由:“在合同外剩下的400多平方米折价80万元让长江建筑公司出具欠条,是因为单位其他人和上级领导不知道这个事情,写到合同上就没办法实施。”

  实施 低价认购9套房

  据介绍,2004年12月30日,蔬菜总公司经理孙国顺主持召开了公司党政联席会,出席会议的包括时任公司党委书记熊典训、副经理徐丽娟、副经理吕志群、副经理裘宗宝、纪检书记兼财务科长黄华明、组织人事科科长熊和平,还有时任蔬菜总公司新溪桥菜场经理秦卫国和新溪桥菜场书记陈江英。

  会上,9人讨论后决定,9套商品房每人各认购一套。孙国顺还强调此事不得外泄。2005年1月8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长江建筑公司向蔬菜总公司让售9套成本商品房,每套面积为11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1600元,总房款158.4万元。

  这份合同还约定,签订合同三日内,蔬菜总公司先支付80万元,交房时付40万元,办妥房产证付清余款。合同签订后,蔬菜总公司以长江建筑公司尚欠支付给蔬菜总公司少安置面积补偿价款80万元作为蔬菜总公司购房首付款。同时,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2月1日之前,逾期未交房,长江建筑公司应无条件退还蔬菜总公司80万元及支付30万元违约金。

  贪污 9人分掉72万元

  就在这些企业领导们等待分房时,2006年底,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改造开发之事变更由洪都中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公司”)具体实施。中益公司接管后表示不可能按原合同向其让售9套商品房,并要求改签合同。

  经长江建筑公司与蔬菜总公司多次交涉后商定,原签订的让售9套商品房合同不再履行,但拆迁洪都菜场房屋补偿款80万元,由长江建筑公司在扣除8万元用于安置洪都菜场一户职工外,其余72万元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蔬菜总公司。

  2007年1月16日,长江建筑公司将现金72万元送到蔬菜总公司。然而,蔬菜总公司没有出具收据,仅是将欠条归还给对方。随后,蔬菜总公司立即与中益公司改签了合同。

  谁都没有想到的是,在长江建筑公司送钱来之前,蔬菜总公司9名领导就在党政联席会上商讨决定:“72万元的补偿款,9人每人分8万元。”据孙国顺回忆,“开会当天钱就送来了,开完会就在熊书记办公室领了钱,领钱时大家都没打收条。”

  事发 纪检介入吐赃款

  据法院查明,孙国顺等9人分完钱后,为了掩盖真相,孙国顺等人将已不再要求履行的原先与长江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进行了修改,改为长江建筑公司逾期未向蔬菜总公司交付商品房支付蔬菜总公司,赔偿违约金为80万元,并按原协议日期重签了合同。

  2007年4月5日,蔬菜总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南昌市农业局主要领导在接到相关举报后,该局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同年4月6日,农业局主要领导找孙国顺谈话时,孙国顺基本交待了9人侵吞72万元的事实。很快,其他8人也如实供述侵吞的事实,并将全部所得赃款退缴到蔬菜总公司。

  辩护 集体决定分钱不是贪污?

  2008年1月8日,9名被告人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近日,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人孙国顺的辩护人提出,分钱行为是9人一起讨论决定的,孙国顺只是依职权主持工作和会议,将其认定为主犯不当,分钱的行为是单位名义并公开的,孙国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是否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由法院审酌。其他几名被告的辩护人也提出,此行为是在单位集体意志支配下所为,因此不应以贪污罪定性。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国顺、熊典训、徐丽娟、吕志群、裘宗宝、黄华明、熊和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被告人秦卫国、陈江英伙同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蔬菜总公司收到补偿款72万元现金后,予以隐匿并共同侵吞的行为,系共同贪污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鉴于9名被告人在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其上级部门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问题,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和减轻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国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熊典训、徐丽娟、吕志群、裘宗宝、黄华明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均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熊和平、秦卫国、陈江英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均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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