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人民日报报道:今年“五一”前夕,2008年福建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大会召开,499人当选省劳模和省先进工作者。与5年前不同的是,此次评选引发了外界的不少热议,焦点在于群众的一个“感觉”——带“长”字的劳动模范似乎越来越多了,而一线普通职工比例却在降低。对此,福建省总工会副主席林际彪解释说: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包括在生产一线的中层干部,如出口部经理、研发中心主任、工段长等“官”,也属生产工作一线职工。还有群众认为,很多劳模从事的是科研、管理等工作,离“劳动”太远。对此,福建省劳动模范评选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解释说:科研、管理也是劳动的一部分,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这是我们评选劳模的一贯导向。
其实,“官模”太多的争论并非始于2008年的福建劳模评选,这几乎是近年来一种较普遍的现象,且已成趋势。继续就此争论下去,估计很难有结果。试问:三百六十行,职业岗位千差万别,哪些属于“官”哪些不属于“官”,谁能划出一个明晰的界线、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官模”评多少才算公平合理,究竟是10%还是20%,谁又能确认一个足以服众的比例?从某种角度上看,上述争论多少有点“舍本求末”之嫌,倒是应该回“劳模”的本义,例如:为什么要评劳模,用怎样的标准和思路对劳模进行价值考量,等等。
笔者一直认为,“劳模”是一个具有普世价值的、全社会的概念。所谓“模范”,其价值当然主要是“示范”“楷模”作用,它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导向,是试图让更多的人学着样儿做。行业、职业、专业、岗位各有不同,而劳模的价值内涵却应该是共同、共通的,这种“广适性”主要不是体现在专业技术甚至主要也不是贡献量上,而是如何看待劳动、对待劳动、基于怎样的精神境界从事劳动。劳模作为一种社会产物抑或说全社会的精神财富,其意义就在于让不同行业、职业的人都能从中受到教育、受到启发、受到感动。劳模之所以具有尊崇和仿效价值,概因为他(她)在劳动问题上达到了常人未能到达的境界,正像文艺作品“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以及艺术重在“个性表达”一样,劳模精神内涵的表达和彰显也应该是个性的、独到的,起码是多侧面的。
笔者同时认为,“劳模”不应该异化为一种物质待遇。劳动模范达到了一般人难以达到的劳动境界并为全社会充当了样板,当然也是对社会的另一份贡献,因此理应得到社会的回报。然而,回报主要应该是精神层面的,即通过得到人们的普遍尊敬乃至景仰,通过获得必要的知名度来实现。假如一个社会“道德审美”能力普遍下降,假如一个人的人格价值、道德价值、精神价值被轻视,则会严重阻碍劳模精神在全社会的价值实现。至于劳模在职业行为、岗位工作中创造的超乎常人的物质价值当如何回报,主要应通过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以及奖励来实现。
不得不指出近些年在劳模评比上的某些误区:一是劳模的“单位所有”。例如,劳模指标要么是上级分配来的,要么是通过“公关”要来的,然后实际上变成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激励的一种有效手段。与内部评先进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它的级别更高、含金量更大、份量更重。虽然劳模的价值需要社会的平台才能实现,虽然企事业单位内部没有劳模的认定权,但有关审批部门一般都会尊重申报单位的意见。如此评出的劳模,不可能过多考虑劳模的精神内涵,以及评出后可能发挥的社会示范价值。二是劳模几乎等同于待遇。真正的劳模理应获得社会尊重,但是,这和为了某种待遇而争当劳模,完全是两码事。“官模”之所以被诟病,主要在于劳模本身已逐步演变成一种待遇,而待遇的背后是利益,利益分配不公平势必引发心理失衡。诚然,劳模的待遇在表面看也未必都是“物质”的,但“精神”的例如被提拔的机会更多等等,实质上仍然会导向“物质”。无论将劳模作为一种待遇奖励内部有功人员,还是某些人为了待遇而争当劳模,实际上都是对“劳模”本义的扭曲。
不管评劳模是不是国际惯例,不管“劳模”的概念和做法产生于怎样的历史背景,作为一个在新中国建设、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的特定产物,“劳模”一定程度上说是一种文化、一种中国特色。在新时期,我们需要认真思考一下劳模的“可持续发展”,而首先的任务是力求回归“劳模”的本义,在确定了其本应有的精神内涵、社会价值之后,在讨论如何看带“长”的“官”劳模越来越多类似的问题时,才能具体研究如何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 (刘以宾)
福建劳模评选职工比例降低 领导增多
新时期,带“长”的劳模为何多了?